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第1階段修正執行計畫及第2階段執行計畫」一案

更新時間:2008-08-20      消息來源:經建會

    行政院經建會表示,今(18)日委員會議通過「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第1階段修正執行計畫」及「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第2階段執行計畫」,此二計畫均屬依「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提報之執行計畫。

    民國93年艾利颱風引發嚴重土石災害,導致石門水庫原水混濁,嚴重衝擊桃園地區民生用水。為確保水庫營運功能、保育上游集水區水域環境及穩定水庫供水能力,95年1月27日「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公告施行,自95年至100年共6年,計畫分2階段執行,第1階段95年至97年,第2階段98年至100年。惟第1階段特別預算延至95年7月19日始完成法定程序,雖已積極趕辦仍無法順利於97年底完成,為符合實際執行,提報第1階段修正執行計畫,將期程由97年12月底展延至98年12月底完成。另為利於第2階段(98-100年)整治工作順利推展,並配合第2階段特別預算編列時程,提報第2階段執行計畫。第1、2階段執行計畫之經費分別為新台幣139.7億元及110.3億元,符合整治條例之上限新台幣250億元。

    本整治計畫目標為短期內增加颱洪期間水源供應能力、維持水庫正常營運供水、延長水庫壽命,並增加自來水處理能力、連通輸配管線、提升供水備援能力、降低缺水風險,目前已完成壩頂96萬噸抽水系統建置,達桃園地區汛期不分區供水,俟備援水池、分層取水工及自來水管線設施改善等完成,可達穩定供水之效。另為維持庫容,防淤設施改善、集水區保育及水庫泥砂浚渫等工作亦持續辦理中。鑒於本整治計畫攸關大桃園地區之供水及石門水庫之永續利用,持續辦理本整治計畫之工作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

    本案提報經建會今日委員會議審議後,獲致結論如次:

    一、 本整治計畫第1階段修正執行計畫,在第1階段經費不變原則下,執行期程展延1年至98年12月,同意辦理。第2階段執行計畫與修正後  之第1階段執行計畫期程有1年重疊,請經濟部協調各執行單位積極趕辦。

    二、 第2階段執行計畫預算編列110.3億元,合併第1階段預算,符合整治計畫總經費250億元上限規定,且在原核定100年完成之原則下,同意辦理。

    三、 石門水庫壩頂抽水為臨時措施,於分層取水工程完成發揮表層取水功能及水庫防淤設施功能改善,水庫表層高濁度問題減輕後,壩頂抽水設施應儘早拆除。

    四、擬利用本計畫經費辦理之防淤改善工程,於完成可行性規劃後,請另案循行政程序提核,其中尤以中庄調整池與既有設施防淤改造工程之效果互有競合,於規劃時必須客觀比較,做最佳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