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加速完成市區道路使用費課徵

更新時間:2008-08-06      消息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主管機關應向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計收市區道路使用費;前開使用人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於前1年度之已設置數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主管機關受理申報後,應於同年4月30日前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使用人於同年5月31日前繳納。前開管線或設施包括電力、電信、瓦斯、油氣等公共管線,但不包含與道路路線橫交之接戶民生管線及如軍警通信、郵筒、消防、公共電話亭、農田灌溉水利等具公眾利益性質設施。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市區道路使用費係屬使用規費,為地方自主性財政收入,而依規費法及市區道路條例規定,內政部為本項規費之業務主管機關,依法訂定收費基準,並監督考核各徵收機關,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課徵情形,如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不辦理本項徵收作業者,依規費法第21條規定,得視實際情形酌減列或減撥補助經費,及限期通知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對該機關首長予以懲處。

    依內政部營建署之統計資料顯示,全國於95年及96年度分別課得約3億5千萬元,而本(97)年預估可課徵7億元,可有效投益於地方道路養護財源。截至7月底止,僅台南縣、金門縣、苗栗縣、嘉義市、澎湖縣、臺中市及屏東縣完成市區道路使用費課徵作業之回報工作,營建署為加速完成統計作業,已發函督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