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施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有關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規定與設計技術規範

更新時間:2008-07-30      消息來源:內政部

    基於政府綠色矽島之政策與全面推動綠建築決心,前於93年3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325號令發布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第17章綠建築,採先發布後實施之方式辦理。並已於綠建築專章中訂有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規定,另訂有「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與「建築物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計技術規範」,惟因再生水水質標準尚未公佈,至上開條文迄今尚未公告實施。

    內政部已配合經濟部於96年11月26日經授水字第09620223490號公告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之水質建議值,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6年10月15日環署水字第0960078115號公告建築物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建議事項,於97年7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70804845號令修正上開規範,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至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亦於97年7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70804846號令公告,自98年1月1日生效,以加強推動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與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規定,並提升建築物節水及水資源再利用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