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發展方案(2002-11-28)

更新時間:2007-09-21      消息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發展方案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O九一OO八二一O四號函發布
 
    壹、緒言
 
    一、本案為配合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恆春半島旅遊線,發展本方案可以結合高雄市、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海洋生物博物館、四重溪溫泉,並可增進國民的海洋知識及技能,提供國民有多樣性海域遊憩機會及發展國際觀光活動,並使本園區海域遊憩活動健康及有秩序的發展。
 
    二、墾丁國家公園計畫自七十一年公告實施,並於七十三年成立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綜理園區保育、育樂、研究等事務,歷經本處近二十年之經營管理,區內陸地及海洋自然生態體系、野生動植物、自然景觀、地形地質、史蹟得以永續保存,實為提供自然科學研究及環境教育之最佳場所。
 
    三、墾丁國家公園除富於海洋地形景觀,並具有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尤其海面下處處浩瀚的珊瑚美景,堪稱世上所僅見,此等國際級海域景觀,每年吸引約三百萬人次遊客前來從事觀光旅遊活動,顯見國人對多元化之遊憩需求殷切。近年來由於後壁湖遊艇港、海生館、車城海口港相繼營運,本國家公園現有分區管理模式已不符海域遊憩活動發展需求,過去採取之「戒急用忍」政策,顯不被國人接受,故擬改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之方式,替代既有之全面管制與禁止,是以訂定本方案。
 
    貳、計畫目標及法定程式
 
    一、計畫目標
 
    (一) 配合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觀光客倍增計畫目標,以墾丁國家公園豐富多樣之海域資源,結合民間暨相關部門之力量,提供多樣化海域活動,吸引更多外籍遊客參訪,致力達成國際觀光客倍增之目標。
 
    (二) 在生態保育原則下,提供安全、適宜海域遊憩活動空間,以增進國民有關海洋的知識及技能。
 
    (三) 提供多樣性海域遊憩活動,提昇國民休閒育樂的水準。
 
    (四) 積極開放與有效管理並重,促使本園區海域遊憩活動健康有序的發展,作為全國之典範。
 
    二、法定程式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一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有關國家公園事業實施方案,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參、海域遊憩特性及其分佈
 
    海域提供遊憩活動使用,依遊憩活動項目不同,所需之資源特性亦不同,例如潛水首重海底景觀,與水上摩托車強調寬廣、平靜水面相異其趣。墾丁海域具備海域遊憩活動發展潛力,主要包括:
 
    一、恆春半島沿海,其海洋生物資源與海洋空間景觀極富特色,規模之大,勘稱全台第一,在世界其他地區亦甚罕見,除珊瑚及珊瑚礁外尚有珊瑚礁魚類、經濟魚類、貝類、藻類及其他水生動植物,極具觀光與學術研究價值。
 
    二、墾丁海域內由貓鼻頭與鵝鑾鼻二岬角所形成之南灣水域,寬廣且平靜,水質清澈暗流少,海洋生物豐富,適合各種海域遊憩活動。
 
    三、墾丁海域自後灣至九棚,沿岸均屬於珊瑚裙礁海岸,其間存在有白砂、南灣、大灣、小灣、船帆石、風吹砂、港口等沙灘海岸,除港口、風吹沙屬砂質海岸外,其餘均屬貝殼砂灘,晶瑩剔透,是岸際活動重要資源。
 
    肆、海域功能定位及規劃範圍
 
    國家公園海域功能以保育為主、觀光遊憩為輔之功能,本國家公園海域規劃範圍均在國家公園管理處轄區內海域,其土地使用分區依其資源特性及經營管理目標,分為四大計畫分區:海域生態保護區、海域特別景觀區、海域遊憩區、海域管制區(含發電廠海域管制區、一般管制區),維護海域極需保護之自然生態與景觀資源,本方案規劃遊憩活動區位僅限海域遊憩區、一般管制區,而未涉海域生態保護區、海域特別景觀區。
 
    伍、現況分析
 
    一、活動分類及其適宜性分析
 
    本方案依據各項活動目的、使用資源的型態及動力器具的使用,將海域遊憩活動分為四類,分述如下:
 
    第一類海域遊憩活動:項目包括有浮潛、水肺潛水(岸潛)、水肺潛水(船潛)、玻璃底船,潛水艇等,其活動目的在於觀賞海底生物資源與海底空間景觀。
 
    第二類海域遊憩活動:項目包括船釣、遊艇(快艇)、帆船,其活動目的在於海上休閒垂釣,觀賞海岸風光。
 
    第三類海域遊憩活動:項目包括水上摩托車、水面飛行傘、橡皮艇(動力)、香蕉船、滑水板、水面飛行艇、拖曳浮胎、海上拖曳傘,其活動目的在於寬廣海面上追求速度、刺激、冒險及新鮮感。
 
    第四類海域遊憩活動:項目包括游泳、水上腳踏車、橡皮艇(非動力)、風浪板、衝浪板,其活動目的在於岸際海面享受休閒、運動及玩樂。
 
    針對上述海域遊憩活動分類,其適宜性分析項目包括資源需求,動力器具需求,動力器具進出或停泊需求,岸際或海域配合設施等,詳如附件一。
 
    二、現有活動項目、範圍及其數量
 
    貓鼻頭與鵝鑾鼻兩岬角所形成之南灣海域,由於不受外面環流影響,海浪平靜,水質清澈,海底生物及景觀豐富,已是墾丁海域遊憩活動主要區域,現有主要活動包括第一類之浮潛、水肺潛水、玻璃底船;第二類之船釣、遊艇、帆船;第三類之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拖曳浮胎、海上拖曳傘;第四類之游泳、橡皮艇、衝浪板等;其中以浮潛、水上摩托車數量增加最多,將來配合後壁湖遊艇港之遊艇數量增加,以遊艇(或快艇)為動力之水面活動,例如水面飛行傘、香蕉船、拖曳浮胎,海上拖曳傘等將會顯著增加。請參閱附件二。
 
    陸、海域活動整體發展計畫及其配套措施
 
    一、整體發展計畫
 
    第一類活動:雖僅觀賞海底景觀而不使用資源,但為避免人類活動過度幹擾海域生態系,有關活動範圍或航線採取正面表列方式。其他區域除經許可者外,禁止第一類活動。計畫分區為海域一般管制區、遊憩區。
 
    第二類活動:係利用海面無害通過或停留,數量亦有限,對於活動範圍及其航線採取不予設限,計畫分區為海域一般管制區。
 
    第三類活動:係利用海面快速奔馳,為避免危害其他活動的安全並避免急流區域,對於其活動範圍及其承載量採取正面表列。遊艇供作第三類活動之動力器具,申請營業許可時,並應符合該活動承載量之規定。計畫分區為海域遊憩區。
 
    第四類活動:係利用岸際海域(含沙灘海域)從事水面活動,除海域生態保護區應經許可者外,對於活動範圍採取不設限,惟為確保遊客安全,本方案鼓勵活動集中於沙灘海岸,並配置相關安全措施及人員。計畫分區為海域遊憩區。
 
    活動類別
 
    計畫分區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海域遊憩區    V   V   V
 
    海域一般管制區 V   V      
 
    二、配套措施
 
    依據本園區海域資源特性及分佈,海域遊憩活動適宜性分析,並參考現有活動種類與分佈規劃各種活動之空間,藉由活動之空間區隔,減少各種災害的發生,以達到活動的目的及資源永續利用目標。整體發展計畫之配套措施,有關各項海域遊憩活動之活動範圍(或航線)、承載量及活動時段等實質內容,詳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柒、經營管理計畫及後續相關配套措施
 
    一、經營管理計畫
 
    設置岸際或海域必要之安全解說設施
 
    第一類活動區域:浮潛、水肺潛水(岸潛)之木棧道、解說牌。
 
    第三類活動區域:以沙灘作為基地的活動包括水上摩托車、香蕉船等,需要岸上之加油及航道之設置,並視需要設置簡易救生浮台。
 
    第四類活動區域:各區相關之救生人員,泳區浮球之配置,亦應積極籌設。
 
    除此之外,墾管處應視實際需要購置動力橡皮艇、水上摩托車及必要之通訊、救難設備等,並協調國家公園員警大隊墾丁員警隊加強海域巡邏,確保資源免遭破壞及維護遊憩安全。
 
    委託民間機構經營,循序漸進開放
 
    本方案建議以遊憩區據點為中心(如南灣、大灣、小灣、白砂),結合陸域設施(含管理服務站、餐飲、停車、聯絡道路、住宿設施等)及海域活動(包括岸際及海面海域遊憩活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開甄選委外經營、監督及管理等規定,所得權利金收入納入國家公園基金,支應本園區各遊憩區之經營、經常性維護及推展業務所需之經費。
 
    對前項委外經營之遊憩區據點,分別訂定委外經營管理要點暨契約書草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據以施行。本方案因係國家公園海域首次開放動力水上活動,為免一次開放產生過大衝擊,擬先選擇自然條件較好之南灣海域遊憩區,於九十二年先行委外經營,視其成效,再酌予檢討、修正後,陸續分期將各海域遊憩區或據點委外經營。對沙灘、海域等公共財不得擅自圈圍限制遊客進出,俾保障國民在海岸地區公共通行應有權益。
 
    海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及禁止事項之擬訂及公告
 
    為落實本方案內各項海域遊憩活動之安全維護,本處將依據國家公園法、屏東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遊艇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訂定活動注意及禁止事項,並據以公告以為執行之依據,保障遊客安全。詳如附件八。
 
    二、後續相關配套措施
 
    輔導業者經營
 
    (1) 在行政院體育發展委員會完成潛水活動管理辦法後,墾管處應配合該辦法之規定,積極舉辦各項講習,輔導業者取得證照,期以提供安全、高品質遊憩服務。
 
    (2) 遊艇管理辦法及屏東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對於經營業者之申請登記,營業許可及應遵守之事項等均訂有明確之規範或準則,墾管處本於水域管理機關之權責,依據本方案發展計畫內容核給同意證明檔。
 
    (3) 本方案鼓勵第四類海域遊憩活動集中於白砂、南灣、大灣、小灣等處沙灘區域活動,除大灣係林務局所屬並委外經營外,其餘四個沙灘均屬墾管處管有土地,為利整體遊憩區發展,宜將沙灘腹地及海域合併,考慮各活動區域及主要公路的聯絡,停車等系統以及餐飲、住宿、休憩設施之配合建立完整服務,個別訂定經營管理計畫,或循委外經營模式,引用企業精神,提昇遊憩品質。
 
    違規之取締告發
 
    (1) 由於潛水活動管理辦法尚未完成立法,故有關潛水活動之違規取締工作尚無法源依據,惟對於公告水域外之潛水活動,於本方案公告後,尚可依據國家公園法告發取締。
 
    (2) 遊艇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規,屏東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等雖訂有罰則之規定,惟上述辦法或條例之主管機關顯然無法派員至本園區執行違規告發取締工作,本園區派駐有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暨所屬派出所、國家公園員警大隊墾丁員警隊,建請由各主管機關依據行政程式法第十五條規定委任或委託代執行告發取締工作,以求立竿見影效果。
 
    緊急救難系統建置
 
    (1) 委外經營契約明訂經營業應設置聯絡站、救生船(艇)、救護藥品及醫護人員。
 
    (2) 經營業者應每年定期對所屬員工、救生人員進行救援能力訓練、檢驗,以維持良好救援能力。
 
    (3) 如遇意外事故須請求支援,應即以行動電話或無線電通訊設備通知海巡單位前往救援,並通報相關單位,事後應填具事故處理情形報告表送本處備查。(如附件六、七)
 
    (4) 結合地方醫療資源,與地區醫院簽訂緊急救助醫療合約,於辦理大型海域活動時,由地區醫院駐現場進行第一線之救護。
 
    捌、預期目標
 
    一、估計可增加恆春半島當地三百個以上就業機會。
 
    二、每年增加本國家公園數十萬遊客人次,促進地方發展。
 
    附件一、各類海域遊憩活動適宜性分析表
 
    附件一、海域遊憩活動適宜性分析
遊憩活動分類
活動項目
自然資源需求
動力器具需求
進出或停泊需求
岸際或沙灘配合設施
備註
第一類活動(觀賞海底生物及景觀為主)
浮潛
一.海底生物資源豐富
二.海底空間景觀壯麗或特殊
三.其規模或族群數量夠多夠大
木棧道、解說牌
 
水肺潛水(岸潛)
木棧道、解說牌
 
水肺潛水(船潛)
娛樂用漁船
遊艇
各漁港
遊艇港
娛樂漁業漁船須專案申請核准搭載潛水人員(娛樂漁業漁船專案核准搭載潛水人員審核作業規定)。
玻璃底船
玻璃底船
遊艇港
 
潛水艇
潛水艇
遊艇港
 
第二類活動(觀賞海岸海上風景海面垂釣休閒為主)
船釣
岸際景觀優美,有特殊景觀,建築物地標或燈塔更佳
娛樂用漁船
遊艇
各漁港
遊艇港
漁港碼頭
遊艇港碼頭
 
遊艇(快艇)
 
遊艇
遊艇港
遊艇港碼頭
 
帆船
舷外機(備用)
遊艇港
遊艇港碼頭
 
第三類活動(追求速度、刺激、冒險、新鮮感為主)
水上摩托車
一.寬廣又有些封閉的海域
二.避開急流
水上摩托車
沙灘
加油、航道、(簡易救生浮台)
 
水面飛行傘
快艇、遊艇
遊艇港
遊艇港碼頭
 
橡皮艇(動力)
舷外機
沙灘
加油、航道
 
香蕉船
水上摩托車
快艇、遊艇
沙灘
遊艇港
加油、航道
遊艇港碼頭
 
滑水板
水上摩托車
快艇
沙灘
遊艇港
加油、航道
遊艇港碼頭
 
水面飛行艇
三角翼
遊艇港
遊艇港碼頭
 
拖曳浮胎
水上摩托車
快艇
沙灘
遊艇港
加油、航道
遊艇港碼頭
 
海上拖曳傘
快艇、遊艇
遊艇港
遊艇港碼頭
 
第四類活動(享受休聞運動、玩樂)
游泳
水質清澈,海浪小,水面平靜,暗流少,海底平緩
警戒浮球
 
水上腳踏車
警戒浮球
 
橡皮艇
警戒浮球
 
衝浪板
浪差大,暗礁少
 
風浪板
風速高
 
   
    表二、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發展現況調查表
遊憩活動類別
活動項目
現有活動區域或航線
數量
備註
第一類活動(觀賞海底生物及景觀為主)
浮潛
萬裏桐、紅柴坑、白砂、出水口、航道西側、遊艇港東側、眺石、小灣、船帆石、香蕉灣等共10處
業者共約300家
 
水肺潛水(岸潛)
萬裏桐、紅柴坑、白砂、出水口、航道西側、遊艇港東側、眺石、小灣、船帆石、香蕉灣等共10處
業者共約300家
 
水肺潛水(船潛)
紅柴坑、眺石、孤單汕、大小咾咕、雷打石、石牛礁、 墾丁大浮礁等共7處
遊艇5艘
漁筏30艘
 
玻璃底船
一.航道東西兩側∣大小咾咕
二.航道東西兩側∣南灣∣石牛礁
三.紅柴坑∣萬裏桐
5艘
 
潛水艇
0
 
第二類活動(觀賞海岸海上風景海面垂釣休閒為主)
 
船釣
龍磐公園東側海域
南灣海域
不定
 
遊艇(快艇)
一.遊艇港∣眺石∣大灣∣香蕉灣或鵝鑾鼻∣龍磐∣風吹砂
二.遊艇港∣出水口∣貓鼻頭∣白砂∣紅柴坑∣萬裏桐
快艇17艘
遊艇10艘
 
帆船
南灣海域
4艘
 
第三類活動(追求速度、刺激、冒險、新鮮感為主)
水上摩托車
白砂(15),航道西側(8),遊艇港東側(5),南灣(80),大灣(2),小灣(20),船帆石(25),風吹砂(2)
157部
 
水面飛行傘
0
 
橡皮艇(動力)
南灣
墾丁處3艘、救難隊2艘,共5艘
 
香蕉船
白砂(2),出水口(10),航道西側(3),遊艇港東側(2),南灣(20),小灣(4),船帆石(7)
48艘
 
滑水板
0
 
水面飛行艇
0
 
拖曳浮胎
南灣(2),小灣(1),船帆石(1)
4部
 
海上拖曳傘
後壁湖遊艇港
5部
 
第四類活動(享受休聞運動、玩樂)
游泳
白砂、南灣、大灣、小灣、船帆石
不定
 
水上腳踏車
小灣
不定
 
橡皮艇
白砂、南灣、小灣、船帆石
不定
 
衝浪板
白砂、南灣、大灣、風吹砂、港口
約40人
 
風浪板
南灣、航道東側
不定
外籍人士居多
 
   
    表三、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發展計畫明細表
遊憩活動類別
活動項目
活動範圍或航線
活動時段
承載量
備註
第一類活動(觀賞海底生物及景觀為主)
浮潛
後灣、萬裏桐、紅柴坑、出水口、航道西側、遊艇港東側、眺石、小灣、船帆石、香蕉灣等共10處
白天
不限
一.  後灣地區活動位置、內容及設施,依海生館所提計畫經墾丁處許可者為準。
二.  遊艇港東側離岸不超過200公尺。
三.  其餘地區離岸不超過100公尺。
四.  船帆石、香蕉灣地區屬於海域生態保護區應依法申請許可,並受墾丁處所訂承載量之總量管制。
水肺潛水(岸潛)
後灣、萬裏桐、紅柴坑、出水口、航道西側、遊艇港東側、眺石、小灣、船帆石、香蕉灣等共10處
白天
不限
一.  後灣地區活動位置、內容及設施,依海生館所提計畫經墾丁處許可者為準。
二.  活動範圍離岸不超過200公尺。
三.  船帆石、香蕉灣地區屬於海域生態保護區應依法申請許可,並受墾丁處所訂承載量之總量管制。
水肺潛水(船潛)
紅柴坑、合界、雷打石、大小咾咕、眺石、石牛礁、墾丁大浮礁等共7處
白天
不限
活動時應於船上懸掛潛水旗子,夜潛應專案申請許可。
玻璃底船
一.後壁湖遊艇港∣航道東西兩側∣大小咾咕∣回港
二.後壁湖遊艇港∣航道∣南灣∣眺石∣石牛礁∣回港
三.紅柴坑漁港∣萬裏桐
白天
10艘
 
潛水艇
孤單汕直徑200公尺,大小咾咕南側直徑200公尺,南灣眺石直徑200公尺
白天
3艘
潛水艇活動時,在旁之監控船應懸掛潛水旗子並設置海上警戒區。
經營管理計畫書應經墾丁處許可。
第二類活動(觀賞海岸海上風景海面垂釣休閒為主)
船釣(拖釣)
建議航線涵蓋全部海域,除進出港口外,離岸至少300公尺
不限
不限
 
遊艇(快艇)
白天
110艘
營業性遊艇其經營計畫應經墾丁處之許可。
帆船
白天
不限
 
第三類活動(追求速度、刺激、冒險、新鮮感為主)
 
水上摩托車
一.  南灣海域自香蕉灣港往外延伸,貓鼻頭與鵝鑾鼻岬角連線以北,離岸約200公尺之南灣海域,面積約3000公頃
二.  白砂海域離岸200公尺且不超過1公里
三.  實際範圍以[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發展計畫圖]為準
 
白天
白砂15部、南灣80部、大灣15部、小灣10部、船帆石25部、遊艇港東側10部,共155部
 
水面飛行傘
白天
0
暫不開放,視發展情形再檢討。
橡皮艇(動力)
白天
0
僅限非營業使用。
香蕉船
白天
不限
動力器具為水上摩托車者,應由水上摩拖車合法業者拖拉。
滑水板
白天
不限
動力器具為水上摩托車者,應由水上摩拖車合法業者拖拉。
水面飛行艇
白天
0
暫不開放,視發展情形再檢討。
拖曳浮胎
白天
不限
動力器具為水上摩托車者,應由水上摩拖車合法業者拖拉。
海上拖曳傘
白天
後壁湖遊艇港5傘
動力器具包括快艇及遊艇。
第四類活動(享受休聞運動、玩樂)
游泳
(建議)白砂、南灣、大灣、小灣、船帆石等海域
白天
不限
活動範圍離岸200公尺以內。
水上腳踏車
(建議)白砂、南灣、大灣、小灣、船帆石等海域
白天
不限
活動範圍離岸200公尺以內。
橡皮艇
(建議)白砂、南灣、大灣、小灣、船帆石等海域
白天
不限
活動範圍離岸200公尺以內。
衝浪板
(建議)白砂、南灣、大灣、風吹砂、港口等海域
白天
不限
 
風浪板
(建議)南灣、大灣、航道西側海域
白天
不限
 
   
    附件二、各類海域遊憩活動現況調查表、圖
 
    附件二   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市場調查資料(調查時間90年8月 )
 
    第一類活動
 
    一、浮潛:
 
    1.收費標準:每4人一組,每人500元,共2000元,包括教練一位及裝備(蛙鏡、套鞋、救生衣、潛水衣)。
 
    2.活動時間:每趟2小時以內。
 
    3.說明:教練費用每趟1500元,裝備重複租用,單項出租蛙鏡、套鞋、救生衣,每樣50元,潛水衣150元。
 
    二、岸潛:(體驗潛水)
 
    1.收費標準:每組2人,每人收費2500元,包括教練一位及裝備(蛙鏡、套鞋、救生衣、潛水衣、氣瓶一支、B.C.、調節器)
 
    2.活動時間:以一支氣瓶,2小時內。
 
    3.說明:每位教練帶2名,費用每人每趟1500元,單項出租除前項外,氣瓶200元、B.C.250元,調節器250元。
 
    三、船潛:
 
    1.收費標準:每艘最少3000元,或每人500元,最多載10人(以上收費不包括潛水裝備)。
 
    2.活動時間:2支氣瓶,4小時以內。
 
    四、玻璃底船:
 
    1.收費標準:每人每趟380元,每艘載客45人。
 
    2.活動時間:每趟約50分鐘。
 
    第二類活動 
 
    一、船釣:
 
    1.收費標準:娛樂用漁船,每艘每趟收費最少3000元,每人收費1000元為基準,最多搭載10人。
 
    2.活動時間;白天,12小時以內。
 
    二、遊艇:
 
    1.收費標準:每人收費600元,每艘載客45人。
 
    2.活動時間:每趟80分鐘。
 
    三、帆船:(無動力)
 
    1.收費標準:每艘基本收費1600元,每人400元,最多每艘可載10人。
 
    2.活動時間;1.5小時以內。
 
    四、快艇:
 
    1.收費標準:每小時800元,每半小時500元,每艘載客6至7人。
 
    2.活動時間:每趟30分或60分鐘。
 
    第三類活動
 
    一、水上摩托車:
 
    1.收費標準:每部每小時1500元。
 
    2.活動時間:1小時以內,延長另計。
 
    3.每部水上摩托車每年營收分析:
 
    (一)旺季:每年4月至8月,共5個月。
 
     (1)每月假日收入∥每日營業時數×每小時收費×每月假日數∥5×1500×8∥60000(元)
 
    (2)每月非假日收入∥每日營業時數×每小時收費×每月非假日數∥2×150   0×22×5∥66000(元)
 
    合計旺季每月收入:126000元
 
    (二)淡季:每年1月至3月;9月至12月。
 
    (1)每月假日收入∥3×1500×8∥36000(元)
 
    (2)每月非假日收入∥1×1500×22∥33000(元)
 
    合計淡季每月收入:69000元
 
    (三)全年收入∥旺季每月收入×5+淡季每月收入×7∥126000×5+69000×7∥1113000(元)
 
    4.每部水上摩托車每年支出分析
 
    (一)人事費:每人每部1.5人,每月薪資30000,每年540000元
 
    (二)油料費:每部旺季每月用油13440元,淡季每月用油7360元,全年用油110720元。
 
    (三)水上摩托車:購置成本285000元,折舊3年,剩餘價值40000元,每年折舊以81660  元計算。
 
    (四)保險:二佰萬意外險,每部每年12000元。
 
    (五)稅金:每部每年6000元。
 
    (六)維修費:每部每年50000元。
 
    (七)場地清潔費12000元。
 
    合計每部每年支出820380元。
 
    5.每部水上摩托車每年淨盈餘∥292620元。
 
    6.附註:旺季每月油費∥(5×8+2×22)÷2.5×400∥13440(元)
 
    淡季每月油費∥(3×8+1×2)÷2.5×400∥7360(元)
 
    二、香蕉船:(水上摩托車兼營)
 
    1.收費標準:每組4至5人,每人250元(包括水上摩托車1部、救生衣、香蕉船1艘)
 
    2.活動時間:每次15│20分鐘(含翻船)
 
    3.說明:活動集中在假日。香蕉船每艘購置成本15000元,折舊1年。
 
    三、拖曳浮胎:(水上摩托車兼營)
 
    1.收費標準:每胎2│3人,每人300元(含水上摩托車1部,浮胎1具及救生衣)
 
    2.活動時間:每趟15分鐘(不包括翻船)
 
    3.說明:活動集中在假日,浮胎購置成本5000元,折舊1年。
 
    四、三合一套裝行程(甲):
 
    1.活動內容: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浮潛
 
    2.收費標準:每4人一組,每人1000元(含裝備及浮潛教練一位)
 
    3.活動時間;騎乘水上摩托車30分鐘(每2人一部),坐香蕉船(含翻船)15分鐘,浮潛40分鐘,全程在2小時內完成。
 
    4.說明:
 
    (一)活動順序:依次為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浮潛。
 
    (二)營收分配:水上摩托車500元,香蕉船250元,浮潛(含裝備、教練)250元。
 
    五、三合一套裝行程(乙):
 
    1.活動內容:快艇+香蕉船+浮潛
 
    2.活動標準:每人收費550元(2小時),700元(3小時),快艇每艘載10│12人。
 
    3.活動時間:快艇拖香蕉船每組4人,每組15分鐘,分三組騎,共45分鐘,浮潛1至2小時,全程約需2至3小時以內。
 
    4.營收分配:快艇每人150元,香蕉船每人200元,浮潛每人200元(2小時)。
 
    第四類活動
 
    洋傘出租每支300元(含椅子4把),時間不限。
 
    橡皮艇4│5人(含救生衣)每艇500元,時間不限。
 
    橡皮艇6│8人(含救生衣)每艇800元,時間不限。
 
·  活動類別
計畫分區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海域遊憩區
 V
  
 V
 V
海域一般管制區
  
  
 
    附件三、各類海域遊憩活動計畫明細表
 
    附件三、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發展計畫明細表
活動
類別
活動項目
活 動 區 域 或 航 線
活 動 時 段
承載量
備          註
第一類活動(觀賞海底生物及景觀,計畫分區含海域一般管制區、
遊憩區)
浮潛
一.春夏季:航道西側、遊艇港東側、出水口、眺石等四處距岸一○○公尺範圍內。
二.秋冬季:萬裏桐、紅柴坑、小灣等三處距岸一○○公尺範圍內。
三.後灣地區活動位置、內容及設施,依海生館所提計畫經墾丁處許可者為準。
白天。
不限
 
 
 
 
水肺潛水(岸潛)
一.春夏季:航道西側、遊艇港東側、出水口、眺石等四處距岸一○○公尺範圍內。
二.秋冬季:萬裏桐、紅柴坑、小灣等三處距岸一○○公尺範圍內。
三.後灣地區活動位置、內容及設施,依海生館所提計畫經墾丁處許可者為準。
白天。
 
不限
 
 
水肺潛水(船潛)
一.春夏季:雷打石、大小咾咕、眺石等三區直徑一○○公尺範圍內。
二.秋冬季:紅柴坑、石牛礁、大浮礁等三區直徑一○○公尺範圍內。
白天。
 
不限
活動時應於船上懸掛潛水旗子(夜潛應專案申請許可)。
玻璃底船
一、   後壁湖遊艇港∣航道東側∣大小咾咕∣眺石∣石牛礁。
二、   後壁湖遊艇港∣航道西側∣大小咾咕∣石牛礁。
三、紅柴坑漁港∣萬裏桐。
白天
十艘
經營管理計畫書應經墾丁處同意後,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營業許可。
潛水艇
孤單汕、大小咾咕南側、南灣、眺石等四區直徑一○○公尺範圍內。
白天
三艘
一.潛水艇活動時,在旁之監控船應懸掛潛水旗並設置海上警戒區。
二.經營管理計畫書應經墾丁處同意後,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營業許可。
第二類活動(觀賞海岸海上風景及海面休閒活動,計畫分區屬海域一般管制區)
遊艇(快艇)
建議航線涵蓋全部海域,除進出港外,活動範圍為距岸三○○公尺外。
白天
一一○艘
經營管理計畫書應經墾丁處同意後,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營業許可。
 
 
 
 
 
帆船
白天
不限
 
第三類活動(追求速度、刺激、冒險之動力水上活動,計畫分區屬海域遊憩區)
 
水上摩托車
四.貓鼻頭與鵝鑾鼻岬角連線以北之南灣海域,距岸三○○公尺外,但不得超過一公里。
五.白砂海域,活動範圍為距岸三○○公尺外,但不得超過一公里。
六.實際範圍以[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發展計畫圖]為準。
   
白天
白砂十五部、南灣七○部、大灣三十五部,共一二○部
經營管理計畫書應經墾丁處同意後,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營業許可。
海上拖曳傘
白天
後壁湖遊艇港五傘
經營管理計畫書應經墾丁處同意後,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營業許可。
 
 
 
 
香蕉船
白天
不限
一、   動力器具為水上摩托車者,應由水上摩拖車合法業者拖拉。
二、   經營管理計畫書應經墾丁處同意後,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營業許可。
滑水板
白天
不限
同右。
 
 
 
 
拖曳浮胎
 
白天
不限
同右。
橡皮艇
(動力)
 
白天
僅限非營業使用。
第四類活動(休聞運動、玩樂等非動力水上活動,計畫分區屬海域遊憩區)
游泳
(建議)白砂、南灣、大灣、小灣等海域,活動範圍為距岸二○○公尺內。
白天
不限
 
水上腳踏車
 
白天
不限
經營管理計畫書應經墾丁處同意後,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營業許可。
橡皮艇
(非動力)
 
白天
不限
經營管理計畫書應經墾丁處同意後,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營業許可。
衝浪板
(建議)白砂、南灣、大灣、風吹砂、港口等海域,活動範圍為距岸二○○公尺內。
白天
不限
 
風浪板
(建議)南灣、大灣、航道西側海域,活動範圍為距岸三○○公尺外。
白天
不限
經營管理計畫書應經墾丁處同意後,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營業許可。
   
    附件五、海域遊憩活動注意及禁止事項
 
    附件五、海域遊憩活動注意及禁止事項
 
    海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及禁止事項之擬訂及公告
 
    1、在行政院體育發展委員會尚未針對潛水(浮潛、水肺潛水)活動完成管理法規之前,禁止在公告水域外之其他海域從事潛水活動。違反規定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告發業者並通知屏東縣政府依規定處理,學術研究或非營業性活動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2、玻璃底船、潛水艇禁止於核定活動範圍或航線外從事營業行為,違者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告發業者,並通知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3、從事本方案第二類活動除應遵守遊艇管理辦法、船舶法、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外,並應遵守本處89‧7‧27(89)營墾觀字第4567號函公告事項之規定(如附件九),違反規定者除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告發外,並通知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
 
    4、遊艇經營業者依據遊艇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應設置之聯絡站、救生船、救謢藥品及醫謢人員時,其主管機關應通知墾管處負責督導。
 
    5、禁止在公告水域外之其他海域從事本方案第三類海域遊憩活動。違反規定者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規定告發,並通知屏東縣政府依據屏東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處理。
 
    6、從事本方案第三類海域遊憩活動時,應遵守屏東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違反時依規定告發並依據上開自治條例處理。
 
    7、從事本方案第三類活動而須利用白砂、南灣、大灣沙灘進出時,其航道及岸上相關設施的設置應經該沙灘管理機關同意,並依規定繳交場地使用費。
 
    8、從事第四類海域遊憩活動應注意下列事項,並應服從救生人員或現場工作人員之指導:
 
    (1)應在設有救生人員值勤的海域游泳,並聽從指導及勿超越警戒線。
 
    (2)海邊戲水,不要依賴充氣式浮具(如游泳圈、浮床等)助泳,萬一洩氣,無所依靠,容易造成溺水。
 
    (3)海中游泳,因為是動水,有海流、波浪,與游泳池不同,故需要加倍的耐力及體力才能達到同等距離,所以不可高估自己的游泳能力,才不會造成不幸。
 
    (4)嚴禁兒童單獨戲水,以免發生意外。
 
    (5)不可在航道、港區、急流區、礁岩區及碼頭邊游泳。
 
    (6)颱風來襲前後,海裡風浪大或浴場關閉時,或太陽下山後(夜間),不可入水游泳。
 
    (7)遇強烈太陽照射,可能遭曬傷,應擦防曬油或穿防曬衣、戴帽子及太陽眼鏡作防護。
 
    (8)在浪區,當大浪來侵時,不可正面去頂撞,應潛入水中避浪或借用浪的推力,以捷泳高速前進沖回岸邊。
 
    (9)在海中,若有皮膚受傷出血時,應立即上岸,因為鯊魚對於血腥味特別敏感,可能會遭到攻擊。若受到水母、海蛇等侵襲,應即登岸治療。
 
    (10)遇有鯊魚侵入,應立即上岸。
 
    (11)遇有人溺水時,應大聲喊叫或打119向消防隊請求協助,如未學過水上救生,不可冒然下水施救,以免造成溺水事件。
 
    (12)若被海流捲到外海,應向岸上發出求救信號,保持體力及體溫,並察看周圍是否有可助浮的漂流物加以利用,等待救援。
 
    附件六、墾丁國家公園海域緊急事件通報電話表
 
    附件六、墾丁國家公園海域緊急事件通報電話         
 
    本處緊急應變小組(08) 8862995 、 8862996 傳真  (08) 8862997
 
    本處總機(08) 8861321 轉200 、 290       
 
    值班室(08) 8861321 轉555 、 556
 
    企劃課(08) 8861542    0939414645                         
 
    工務課(08) 8861543    0939414676             
 
    觀光課(08) 8861544    0939414640             
 
    保育課(08) 8861545    0939414643                                   
 
    解說課(08) 8861546    0939414650                 
 
    秘書室(08) 8861547    0939414642                 
 
    人事室(08) 8861524    0939414637                    
 
    海巡單位直撥電話118
 
    恆春十四海巡隊(08) 8867125 
 
    海岸巡防63大隊(岸巡)(08) 8896180        
 
    海岸巡防隊634中隊後壁湖安檢站(08) 8866470
 
    恆春分局勤務中心(08) 8892075             
 
    恆春消防局119                           
 
    國家公園員警大隊墾丁員警隊(08) 8861331 、 8862700
 
    水上警察局第十四分隊(08) 8866152      
 
    南灣派出所(08) 8895536
 
    丁派出所(08) 8861039
 
    鵝鑾鼻派出所(08) 8851182
 
    春省立醫院(08) 8892704      
 
    基督教醫院(08) 8892293      
 
    屏東縣水上救生協會恆春救難組(08) 8892079
 
    屏東縣沿海救難協會(08) 8335060
 
    屏東縣救難協會(08) 7536995
 
    恆春區漁會(08) 8866815 、 8866078
 
    東港漁業通訊電台(08) 8335126
 
    高雄海岸電台(07) 3442863
 
    空中員警隊(02) 22715584    
 
    國軍搜救協調中心(02) 27373395
 
    消防署指揮中心(02) 23882515  
 
    附件七、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事故處理情形報告表
 
    附件七、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海域遊憩活動事故處理情形報告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填報人:              電話:            傳真: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地點
 
 
 
事故原因
 
 
 
處理情形
 
 
傷亡情形
 
 
 
 
備    註
 
   
    附件八、本處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營墾觀字第四五六七號公告
 
    附件八、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公告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八九)營墾觀字第四五六七號
 
    主旨:公告墾丁國家公園後壁湖遊艇港港區及其活動水域之禁止及須經許可事項。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公告事項:壹、禁止事項:
 
    一、後壁湖遊艇港港區﹝含陸地與海上置艇區,以下簡稱本港區﹞泊位內禁止游泳、潛水、釣魚、採(捕、獵)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二、本港區及活動水域內禁止從事有礙公共秩序之活動及其他不法行為。
 
    三、本港區及活動水域禁止製造噪音,禁止將有毒物質拋棄或將未經處理合格之廢水排放海中。
 
    四、禁止酒醉者或精神異常者駕駛船艇。
 
    五、禁止於本港區及活動水域採取、陳列、購買石筍、鐘乳石、古生物化石、貝殼砂、珊瑚礁石或依國家公園法、相關法令所禁止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與加工製品。
 
    六、未穿著救生衣者,禁止於本港區及活動水域從事海上遊憩活動。
 
    七、體能及健康狀況不佳者,禁止於本港區及活動水域從事海上遊憩活動。
 
    八、未取得合格有效之證照者,禁止於本港區及活動水域從事水肺潛水 、駕駛船舶。
 
    九、未滿十二歲之孩童禁止獨自從事任何海上遊憩活動或獨自留置於船舶上。
 
    十、於本港區進出之船舶,凡因氣象報告或船舶機械性能等事由顯示不宜出海活動時,禁止出海活動。
 
    貳、許可事項:
 
    一、從事下列行為應經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一)        打撈沉船、物資或漂流物。
 
    (二)        設置浮標、定標。
 
    附件九、行政院經建會第一○八八次委員會議結論辦理情形表
 
    附件九
 
    「墾丁國家公園海域活動發展方案」(草案)行政院經建會一○八八次委員會議結論辦理情形表
 
項目
會      議      結      論
辦   理   情   形   說   明 
本方案在於增進國民的海洋知識及技能,提供國民有多樣性海域遊憩機會及發展國際觀光活動,並使本園區海域遊憩活動健康及有秩序的發展,配合「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恆春半島旅遊線」規劃。
遵照辦理。
本方案之後續配套之措施,如維護海域安全所需辦理之建立緊急救難系統、設置岸際及海域安全教育訓練與解說設施等,以及牽涉交通部與屏東縣政府等相關機關之協調事務等工作,請主管機關依據本方案所擬內容賡續辦理。
本方案報奉核定公告實施後,本處將依本方案內容所需各項設施,編列年度預算設置,涉及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者,將本於海域主管機關立場,積極協調推動各項有關遊客安全與服務事項。
有關本方案所提委外經營原則,請針對整個海域作整體規劃及完整配套措施,注重海洋資源及漁業資源。
一、   本方案以遊憩據點為中心,結合陸域及海域設施與活動,選擇南灣、大灣、小灣、白砂為委外經營之對象,第一階段優先辦理南灣,並檢討其成效,以作為後續推動之參考。
二、   本方案活動僅於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內規劃,且與漁業權範圍不相重疊,充分注重海洋與漁業資源。
本方案應先進行海域功能定位及經營管理之大架構規劃,請主管機關依委員建議重新規劃,報請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先行提供意見後再送本會審議。
一、本國家公園海域依其功能定位,分別劃設計畫分區,並據以訂定各分區保護利用管制原則,期藉實施分區管制,達到資源保育及國民休憩與教育之目標。本方案活動僅於遊憩區與一般管制區內規劃,應符本轄海域整體規劃原則。
二、本方案之經營管理架構包括委外經營、循序漸進開放、相關協調配合事項、輔導業者經營管理、違規取締告發、緊急救難等項目,已於本方案內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