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更新時間:2007-09-21      消息來源:中聯不動產

贈與稅簡介 :
 
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行蹤不明者。

    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2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財產之移動,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以贈與論, 依本法規定, 課徵贈與稅: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如何計算應納贈與稅 : 

    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課稅贈與淨額 = 贈與總額 - 免稅額 -扣除額

    應納贈與稅額 = 課稅贈與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 

贈與稅公式表 :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21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22條規定之金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贈與稅速算公式表 :
贈與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贈與淨額(元)
稅率%
累進差額
67萬以下
4﹪
0元
557~802萬
21﹪
615,800元
67~189萬
6﹪
13,400元
802~1,558萬
27﹪
1,097,000元
189~312萬
9﹪
70,100元
1,558~3,280萬
34﹪
2,187,600元
312~434萬
12﹪
163,700元
3,280~5,009萬
42﹪
4,770,000元
434~557萬
16﹪
337,300元
5,009萬以上
50﹪
8,777,200元
    1年內有2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不計入入贈與總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在此限。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84年1月14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100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6款及第7款之規定。 
 
    贈與稅 免稅額 及 扣除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1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不計入贈與總額 大致有:捐贈各級政府與公立機關之財產、捐贈公有事業或公營事業之財產、捐贈私立財團法人之財產、扶養義務人支付生活教育及醫藥費、家庭農場用地贈與指定繼承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子女婚嫁所贈與之財產。
 
    抵扣稅額:本年度己繳納之贈與稅額。
 
    扣除總額(扣除項目):土地增值稅、契稅監證費、其他附有負擔。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 :
 
    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本條修正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之案件,於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其估價適用前項規定辦理。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何時申報, 向何單位申報:
 
    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申報與繳納 :
 
    除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所規定之公益信託外,委託人有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應課徵贈與稅情形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第24條規定辦理。第24-1條
 
    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依本法規定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第25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第24條,第24-1條,第25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在2個月內辦竣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期。第29條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本條修正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准予適用。第30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違反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之規定,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未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者,該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於第29條規定之期限內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第30條規定之期限繳納。第33條
 
國外財產 :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15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贈與財產估價 :
 
    被繼承人在國外之遺產或贈與人在國外之贈與財產,依本法第1條或第3條規定應徵稅者,得由財政部委託遺產或贈與財產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其價額其無使領館者,得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之。
 
    林木依其種類、數量及林地時價為標準估定之。
 
    動產中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及其他不易確定其市價之物品,得由專家估定之。
 
    車輛、船舶、航空器之價值,以其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之餘額為準,其不能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或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而與事實顯不相符者,得按其年式及使用情形估定。
 
    債權之估價,以其債權額為其價額。其有約定利息者,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或贈與行為發生日止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
 
    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稱上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格之平均價格估定之。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項規定。
 
    預付租金,應就該預付租金額按租期比例計算其賸餘期間之租金額,為其承租權之價額,但付押金者,應按押金額計算之。
 
 
 
    典權估價
 
 
 
 
 
 
    其他 : 附有條件之權利及不定期之權利,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當時實際情形估定其價額,共有財產或共營財產之價額估定,應先估計其財產總淨值,再核算被繼承人遺產部分或贈與人贈與部分之價值。 
 
簡單案例說明 : 記得 贈與人 才享111萬免稅額
 
    很多民眾為了把握每年111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常會利用年尾、年初時申報贈與,但這111萬元,究竟是按贈送出去的金額計算,還是依受贈取得的款項核計?別弄錯了,以免多繳冤枉稅。以下為兩個家庭案例,都想預先移轉一些財產給子女。
 
    A家庭 : 中的爸爸、媽媽、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各自拿自己的財產贈與111萬元給唯一的小孩,小孩名下立即有666萬元的受贈財產。在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申報後,A家庭不用繳任何贈與稅。原因為A家庭的6位贈與人,各自的贈與金額都維持在111萬元免稅額度內,所以沒有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B家庭 : 則是由一家之主:爸爸贈與給4位小孩每一人各111萬元。爸爸同樣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申報,結果卻被國稅局發單課徵235,900元的贈與稅款。原因為B家庭中的爸爸,一年之內,贈與總額合計達444萬元,早已超出可享有的免稅額度,自然得支付稅負。
 
    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免稅額度「每人111萬元」,是指「贈與人」(在A與B家庭中,贈與人都是長輩)一年之內贈送出去的金額,合計在111萬元以內都免課贈與稅,不論贈與對象及贈與次數的多寡。至於「受贈人」(例如晚輩),不論每年收到多少贈與,因為不是被課稅對象,不必累計受贈免稅額度。
 
小心為子女置產 贈與稅等你 :
 
    不少父母以為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購買不動產,未來就可以規避贈與稅,此一做法並不正確,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購置不動產,「如果不能證明是用子女的資金置產」,仍會被課徵贈與稅。父母要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購買不動產,又要享有免稅的優惠,「必定要能證明是拿小孩的錢去置產,否則將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而父母要提示的文件,除了贈與稅的免稅證明以外,也須蒐集單據,說明置產款項從何而來。
 
    實例說明 :一名年17歲的小男生,在今年購買了一筆不動產,按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標準,這筆不動產的價值達台幣1,100萬元,所有權是登記在這名小男生的名下。
 
     國稅局調查後,發函要求這名小男生的父母申報贈與稅,而他的父親向國稅局主張,這筆不動產是以小男生自行出資購買,應免課贈與稅。
 
國稅局乃根據其父的說法,要求其父提出證明,證實置產的資金,確實是小男生的自有資金,可是其父只能證明,他和妻子在6年間,分別各贈與100萬元給小孩,共計1,200萬元的國稅局免稅證明,並未提出進一步的資金流向證明文件,來說明其子就是拿這1,200萬元,買下這筆不動產。由於這名小男生的父母無法證明置產的資金,是其子名下的款項,因此,國稅局最終核定小男生的父親在去年贈與1,100萬元給子女,須繳納1,573,300元的贈與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資金為其子女購買不動產,如能提示子女之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父母如主張子女置產之資金係受贈取得,除應提供受贈資金之證明外,並應就資金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供國稅局查核,如僅持有歷年贈與之免稅證明,仍難有效証明置產價金就是受贈資金,故仍有可能遭課徵贈與稅。
 
親子存款互轉也算贈與 :
 
    父母將存款存入子女帳戶內,或子女將名下存款轉入父母存款帳戶內都要注意這樣的行為均屬贈與行為,如果金額超過111萬元的免稅額,就必須課徵贈與稅。不少民眾將名下存款存到子女戶頭內,超過111萬元免稅額,但並未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被國稅局查獲後,必須補稅並且遭到處罰。納稅義務人將現金或銀行存款轉存親屬名下,如果是無償移轉,應屬「贈與」性質。只要金額在同一年度內合計超過111萬元,贈與人應在30天內申報繳納贈與稅,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將被處1至2倍罰鍰。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上述情況被國稅局查獲,不要認為趕快再將存款轉回自己名下就可以,因為這樣會被國稅局視為是「兩次贈與」,因而課徵兩次贈與稅。但民眾如果在國稅局尚未發現時,    就趕緊將存款轉回自己名下,則可視為是撤回贈與,就免徵贈與稅。
 
    動產所有權歸屬是以占有為要件,父母將銀行活存、定存或其持有的可轉讓定存單等,轉入子女名下,該存款屬子女所有,即構成贈與行為。但是父母轉存到子女名下存款如未超過111萬元,且在同一年度內無前次贈與,或累計贈與的財產總額未超過111萬元者,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如在同一年度內,累計贈與子女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111萬元的免稅額時,應該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計算,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且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查核時,發現一位年事已高,且擁有多筆土地的納稅義務人,為了在去世前,將財產分給晚輩,乃將名下土地公開出售,所得現金1億元,分別存入子女及孫子女的銀行帳戶中。此種行為雖然屬於長輩對晚輩的照顧,但依稅法規定,已經構成贈與行為,當事人因不熟悉稅法,因此未申報贈與稅,被查獲後,除要求當事人補繳約40,667,800元的贈與稅外,還加處一倍罰鍰,總計這名老先生應補繳近81,335,600元稅金與罰鍰。國稅局表示,民眾因不諳稅法導致漏報遺產或贈與稅,雖然部分情有可原,但依稅法規定,除補稅外,至少要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若是惡意逃漏稅情節重大,甚至會加重到2倍。
 
    另三光企業團創辦人翁錫輝的配偶翁蔡玉治,被國稅局以翁蔡玉治移轉1億餘元予5名子女,未申報贈與稅,核定應納稅額5,000萬元,再處以一倍罰鍰。翁蔡玉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近仍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翁蔡玉治在訴訟時主張,翁錫輝78年以後因年歲已高退休,三光企業團及個人財務都交由長女翁純純經管,三光企業團所屬企業是以其夫婦及子女為主要成員,雖子女年已不小,但迄未分產。多年來翁純純以其售股的價金,透過子、女、媳婦、女婿等5人名義,購買票券、價券及證券獲取利潤,所獲的利得雖列在該等5人名下,但均歸屬翁氏家族基金,用以統籌管理,以降低資金成本。而該一億餘資金移轉款項是因翁純純等5人有急用,才從其銀行帳戶匯出,作為購買票券及營運資金調度之用,以免向銀行貸款而增加資金壓力的行為,實際上並無贈與的意思。不過國稅局認為,現金屬動產,且以占有為要件,翁蔡玉治將其存款提匯至翁純純等5人名下,作為購買票券等用,該物權即為翁純純等5人所有,受贈人也得使用支配。而受贈人事後銀行帳戶是否仍存有該款項資金,或增加資產抑或負債減少,則為受贈人使用支配問題,與贈與的事實無關。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中指出,金融機關與存戶間的存款契約,具有消費寄託的性質,亦即,客戶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存戶,將款項存入金融機關,對於所存入的款項,僅寄託人翁純純等人對銀行有返還請求權。另該資金轉存至翁純純等5人為存款或購買票券的帳戶時,該5人應已知悉而允諾,且該資金自86年迄審理之際已逾5年餘,期間既未歸還本金也無利息的約定,足證明該一億餘元款項,翁純純有允受的意思表示。據此,國稅局認定翁蔡玉治為贈與人,並無違誤。
 
存款轉存子女名下,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
 
    父母將其銀行存款轉存子女名下,由於動產所有權之歸屬係以占有為要件,父母將其銀行活存、定存或其持有之可轉讓定存單,轉入子女名下,該存款屬子女所有,即構成贈與行為;因此,父母轉存子女名下之存款如未超過一百萬元,且在同一年度內無前次贈與,或累計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一百萬元者,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惟如在同一年度內,累計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現行法之規定為111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計算,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特別請注意,如有前述贈與情事,且尚未經稅捐機關調查者,如將轉存子女名下之存款再轉回父母名下,可視為父母對子女贈與之撤回,免徵贈與稅;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以子女名義存款若主張無贈與意思應負舉證責任 :
 
    近來曾多次查獲納稅義務人以子女名義於金融機構存款,經依調查之證據事實認定為贈與行為,除補課贈與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2倍之罰鍰,其中有部分納稅義務人因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日前已有多起案件均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納稅義務人敗訴,仍應補繳贈與稅款及罰鍰。
 
    有部分父母在子女甫成年時,以子女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並將父母之存款轉存至子女帳戶,被國稅局查獲時,當事人往往主張其目的為分散所得或其性質屬消費信託,並無贈與之意思,且表示其子女亦未實際取得該筆存款之處分支配權,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有允受而生贈與效力之行為,惟國稅局認為當事人主張此種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自難採信,且很多案件以此種理由申請行政救濟,均為該局、財政部或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其中更有數起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聲請再審之訴,亦遭駁回,據指稱動產以占有為要件,存款為存款名義人所有,在未經提領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主體無從確定,物權將陷於紊亂,最高行政法院並認同國稅局對於當事人之子女是否親自處理該存款事宜及對該存款有無支配權尚不足以否定無贈與意思之看法,父母將存款轉存至子女帳戶,被查獲時當事人若不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非屬無償贈與行為,即應按贈與課稅及處以罰鍰。
 
未報贈與稅 錢匯聯名戶頭四成罰入國庫
 
    父母不能隨意把錢匯進子女的戶頭,否則可能會被課以贈與稅,就算是父母和  子女的聯合戶頭也一樣。住在台北市邵姓女子,5年前匯了200萬美元到美國她與兩名子女的聯合存款帳戶,不久被台北市國稅局釘上;國稅局扣除邵女所有的1/3,另外的2/3都算贈與,共課邵女折合新台幣24,954,880元的贈與稅款和罰款。邵女提起行政訴訟,日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邵女起訴指出,她在5年前匯款兩百萬美元(以當時匯率折合新台幣63,263,000元)到美國,轉存到美國加州與兩名子女的聯合存款帳戶。邵女解釋,她匯款是為了在美國購買不動產,但因為她不太懂英文,希望子女能在美國代她處理相關事宜,才把錢存到和子女的聯合帳戶裡;她沒有贈款子女的意思,子女也沒有意思拿她的錢,一切都為了圖個方便。邵女的「方便說」並未被採信,即使後來邵女把存款改到她一個人的戶頭,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是臨訟補證。判決指出,邵女將鉅款存入和子女的共同帳戶,除去她自己的1/3,其餘的2/3是子女的應有部分,應課予贈與稅。經計算,邵女應納的贈與稅額是12,477,440元,罰鍰一倍,總計24,954,880元,邵女匯款總額的四成因此進了政府荷包。
 
課贈與稅須調查舉證 :稅捐機關應查明是否無償贈與不得憑形式移轉判定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現金等物權移轉效果非僅限於贈與,稅捐機關若發現納稅人將現金轉存親屬名下,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無償贈與」,稅捐機關須調查舉證才能核課贈與稅,不能僅憑外觀上的形式移轉即判定為贈與,依此理由判決高雄市國稅局敗訴。
 
    高雄市呂姓民眾在民國86年以兩名子女的名義,總計存入2,600萬元的定期存款,經國稅局認定已發生動產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認定為贈與,並課徵贈與稅與罰鍰。呂女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並在高等行政法院獲得勝訴,為此,國稅局再提起上訴。
 
    國稅局向法院主張,該定期存款的孳生利息均由呂女兩名子女各自申報綜所稅,且無資金回流的情形,已足可認定兩人對該筆款項有支配使用與受益權,屬於贈與行為。 加上呂女在該一個月定存期滿後,即陸續以兩名子女的名義購買基金,國稅局認為,由於首次申購基金須核對身份證明才能開戶,因此兩名子女應該知道此一申購基金的行為,即已屬贈與時的允諾。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呂女則引用最高行政法院多起判決指出,親屬間帳戶金錢形式上的流動,未必即屬稅法所稱的贈與行為,如果僅係利用他人名義理財,但存款仍由本人擁有實際支配權,這時就算存款有流向他人帳戶的情形,仍不應視為贈與。呂女也強調,她本人對子女名下的金錢仍擁有實際支配權,並無贈與之意,兩名小孩也無允受贈與的表示,且親屬間的金錢流動有借貸、信託、委任、贈與等各種可能,國稅局僅以形式上的基金申購人、所得稅申報情形即判斷其為贈與,並不恰當。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遺贈稅法規定「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才核課贈與稅。現金移轉雖發生物權移轉效果,但其債權的原因行為有多種可能,不應僅限於贈與,自不能僅憑購買基金等行為,即逕認定為贈與。
 
現金贈與 報稅須附轉讓帳戶證明 :
 
    許多納稅人進行理財規劃,把握每年111萬元贈與免稅額度。提醒有意申報贈與的民眾,應檢附資料,才能順利核可申報。一般來說,應檢附的基本文件,應包含 :     
 
    贈與稅申報書
 
    贈受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股票贈與契約書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委託書等各一份
 
    對於採用現金贈與的民眾,報稅時應該附上現金轉讓的帳戶證明;但若贈與標的物是未上市上櫃的股票,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來計算贈與價額,因此,贈與人應檢附贈與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每股面額資料(如股票影本一張或股票樣張)。
 
     此外,若贈與標的是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按稅法規定,應在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前,應按贈與日該項證券的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價格來計算贈與價格。因此,應檢附有關承銷價格,或是認購價格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證交所公開申購配售公告事宜)。至於贈與標的是已上市上櫃公司,則以贈與日收盤價來計算贈與價格,但不需附上資產負債表、股票影本貨樣張。
 
     有意贈與的民眾注意,如股票是在營業場所交易,就以當日成交價來計算;但像是未上市上櫃股票,若是私人間的交易,則以淨值來計算價格。
 
附有負擔的贈與可節省贈與稅 :
 
    富爸爸該如何把錢留給子孫呢,富爸爸為了規避遺產稅的負擔,生前往往進行財產移轉,如此不僅可以分散財富,更達到節稅的目的,惟資產未經完善的規劃,反而產生巨額的損失,因此可採附有負擔的贈與,才不會因小失大。贈與金額達50,090,000元立即適用50%的稅率,但是遺產淨額達111,320,000元才符合50%稅率的規範,再加上遺產稅的免稅額達779萬元以及其他扣除額,贈與稅每年只有111萬的免稅額,難免小巫見大巫。因此以贈與稅進行財富移轉的民眾,更應該進行完善的租稅規劃。
 
    附有負擔的贈與就是一個不錯的方法,不但可以達到分散財富並節省贈與稅。他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以及施行細則第18、19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該項負擔應由受贈人承受,然而其負擔不得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且須確保受贈人有履行負擔的能力。此外,不動產贈與金額可先扣除受贈人繳納的契稅或土地增值稅。
 
     舉例,郭台銘準備為其兒子購買市價1,0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為600萬元的不動產,此時郭台銘可以自己的名義購入,其中自備款共400萬元,其餘600萬元則分15年攤還,每年償還本息60萬元。
 
    郭台銘將不動產贈與給兒子後,可於契約中明定銀行貸款由兒子負擔,則贈與金額與貸款負擔互為抵銷。另外,由於應贈與金額不得為負,加計應納契稅共12萬元後,(600萬 -  600萬 - 12萬 = -12萬),贈與金額為0元,因此在無贈與稅負擔的情況下,郭台銘達到為子購屋的目的。
 
    若郭台銘直接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不動產,則該不動產價值將視同贈與;若郭台銘贈與頭期款項或全數的款項由兒子購屋,則該現金也被認定為實質贈與,因此不但無法免除贈與稅,未如期申報還會被課徵罰鍰,反而得不償失。
 
股票贈與文件 :
 
    檢附的文件為贈與稅申報書、贈受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股票贈與契約書、委託他人代辦附委託書以上均為各1份。
 
    贈與如係未上市或未上櫃之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其贈與價額,因此,另應檢附贈與日或贈與日前1個月內之資產負債表 及 股票面額之資料 (如股票影本乙張或股票樣張)。
 
    贈與標的如係初次上市或上櫃者,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28條規定,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價格來計算其贈與價額,故另應檢附有關承銷價格或認購價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證券交易所公開申購配售公告事宜函),至已上市或已上櫃之股票係以贈與日收盤價計算其贈與價額,則無須檢附資產負債表、股票影本或股票樣張等資料。
 
假交易, 真贈與逃稅把關 :
 
    國稅局審核贈與稅申報案,發現某人將不動產出售給「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但因沒有申報贈與稅,也無法提供確實的交易資料,因此被國稅局補徵贈與稅,並處一倍罰鍰,補繳稅額與罰鍰總計達一千萬元以上。國稅局強調,此類假交易、頁贈與逃漏稅情況有增加趨勢,該局將會嚴格查緝。
 
    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親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法規同贈與,並課徵贈與稅;但若雙方能提出收付價款的確實文件(例如帳戶資金出入等),以證明交易行為屬實,才可免課贈與稅。
 
    不過,國稅局強調,時下籍著假性交易逃漏贈與稅的情況十分普遍,因此國稅局嚴查二親等之間的買賣行為,包括買方必須出示購買賣金來源、賣方必須交代收取價款後的資金去路,且支付的價款不能是賣方出借,以及賣方擔保的借款。
 
    在前例案件當中,雖然賣方當事人並非買方的親生父親,但法律上仍構成二親等的關係,因此雙方的交易當然應更為謹慎。此外,此案件中的賣方,也因沒有接到國稅局通知,10日內未到國稅局申報贈與,也提不出收取價款的資料,證明買賣交易,因此不但須補稅500餘萬元,更得加上1倍罰鍰,共計1,000餘萬元。
 
    國稅局呼籲,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所規定,視同贈與的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將會主動發函通知申報,當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通知,應於10日內申報贈與稅;另外,若不是贈與,也應該在期限內提出買受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資料,以免受罰。
 
8,000萬股票賣200萬補稅 :
 
    民眾以低於市價的行情,將股票賣給親朋好友,卻可能因此被課徵贈與稅。附條件的買賣交易行為,如果涉及用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事實,將視同贈與,必須課徵贈與稅。
 
    案例,郭台銘將自己持有的3家公司股票,市值超過8,300萬元,在民國84年以200萬元的代價轉讓給自己的親戚,當年度國稅局查帳認為,讓與代價明顯有所出入,於是重新核定贈與淨額為8,000多萬元,需補徵贈與稅額3,200萬元。郭台銘不服,提起本件訴訟。
 
    郭台銘向法院主張,買賣雙方是因有旁系姻親關係,而願將股份及出賣額先行過戶給賣方,但自始並未同意對方即不須支付剩餘款項,並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行為。同時,轉讓的公司股份及出賣額,由於數額龐大為避免疑義,雙方在買賣契約上已明定「附條件買賣」的交易方式,日後因未符合該條件,致交易未成立,自無涉及贈與。
 
    依照郭台銘提供的契約書顯示,在此3家公司的財務結算有盈餘的前提下,契約始生效,之後雙方再議定交易尾款共8,700萬元的付款日期及方式。若公司虧損,則股權買賣契約自動解除,買方預收的200萬元也須全數返還對方。
 
    國稅局反駁,此案件資產讓與時的價值,與實際收取的價金相差8,100萬元,讓與代價明顯不相稱,視為贈與行為並無不妥,依法需補繳稅額。國稅局強調,本案交易行為雖可能因條件未完成而解除,但契約約定是在財產轉讓日兩年半以後,待其生效與否再議定尾款付款細節,契約效力不確定,賣方因此長期處於完全不利的狀態,明顯違反一般經驗法則,認為該民眾的說法不可採行。法官判決認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行為,即視為贈與,非如民眾指稱,附條件買賣交易未成立,而非贈與行為。且本件契約生效要件,使賣方長期處於不利狀態,有違一般經驗,依此駁回該民眾的上訴,須補繳稅款。 
 
視同贈與之認定
 
    稽徵機關為了防杜納稅義務人藉親屬間的財產買賣或其他虛偽方式以規避贈與稅,乃於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視同贈與」。「以贈與論」課稅案件係規範私人財產移轉時,若具有遺贈稅法第5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即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之合意,均須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與同法第4條所規定的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須表示一致,始能成立贈與情形不同。以下為遺贈稅法規定「以贈與論」情形: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因顯著不相當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差額部分。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以贈與論案件,依財政部規定,稽徵機關須通知當事人於10日內申報,如逾期未申報,並經課稅確定,始會另依遺贈稅法第44條規定處罰。以贈與論案件,如納稅人已在通知期限內補報,則其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之規定僅為5年,而非7年。因此若稽徵機關通知補報時已逾5年,當事人仍應如期於10日內補報,惟因已逾核課期間,稽徵機關尚無法據以核課贈與稅。
 
    以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視同贈與的情形,最常發生於二親等間就未上市櫃股權移轉時,被稽徵機關核定其出售價金不相當,而課徵贈與稅。
 
    依遺贈稅法第29條規定,未上市櫃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實務上稽徵機關在核算資產淨值時,均會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對於公司未分配盈餘計算,以經核定者為準;對於公司帳上屬折舊性資產的房屋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辦法調整,土地則依公告現值調整;對於所持上市櫃公司股票,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當日收盤價調整。以上各種計算差異造成與納稅人認知不一,而產生訟源,因此當事人就未上市櫃股權移轉時,須參考相關函釋規定,以免被認定為視同贈與。
 
以子之名建厝地主要補稅 :
 
    國稅局查個人與建商合建售屋案件。發現部分地主利用將起造人名義轉為子女的方式避稅,因為此舉已構成贈與,地主必須補繳贈與稅。
地主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房屋時,將應分得的房屋以子女或二親等親屬名義起造,都要申報贈與稅,否則就會受罰。
 
    最好的節稅方式,建議應該採取在合建之前,就要先將土地以公告現值的價格,出售給子女。子女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再與建商合建,因為子女在取得土地時,已有對價買賣的行為,地主日後就不會再被課徵贈與稅。
 
    地主誤以為從興建到完工只要以子女為起造人,過程中不再變更起造人名義,就沒有申報贈與稅問題。但是因為地主是土地提供人,起造人若不是地主本人,即涉及將土地贈與他人必須申報贈與稅的行為。
 
    案例中,有一地主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分屋,將其本人應分得的3戶座落台北市東區的房屋,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並在取得房屋使用執照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總登記,卻未辦理贈與稅申報,被國稅局查獲後連同土地持分一併被補課530多萬元的贈與稅。
 
    地主參與合建所分得的房屋從建照申請到完工,雖自始即以子女或親屬名義起造未有變更,但房屋是提供土地合建的地主所應分得,將其登記為其子女或親屬所有,而未收取對等價金,即屬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
 
    依照稅法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111萬元,就要報繳贈與稅。查核個人合建出售案件將持續進行,地主若有相關行為應該要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婚嫁贈與好時機 最高400萬元免稅 :
 
    每年結婚潮湧現。特別提醒這些新人,完成終身大事時也要把握機會,在此時完成最高額度的免稅贈與。父母在子女婚嫁時,可各自贈與不超過100萬元的財物,且不需計入贈與總額。若再加上父母可贈與子女每年每人111萬元的免稅贈與額度,則每位新人結婚當年最高可獲得422萬元的贈與,且全數免稅。
 
    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個家庭不論有幾位子女,在同年度結婚時,父母都可以贈與結婚子女財務各100萬元,免課贈與稅。舉例來說,某家姊妹倆今年六月同一天結婚,若父母在今年度各自贈與100萬元的婚嫁財務給這對姊妹,則姐妹可各自獲得來自父與母的婚嫁贈與,姊妹倆每人可得200萬元(父100萬加上母100萬)免稅贈與。
 
    另外,父母每年贈與子女的免稅額度,每人每年可給予每子女111萬元的免稅贈與。則這對嫁出去的姊妹,每人還可以再獲得222萬元的免稅贈與,與婚嫁贈與加起來,合計422萬元。
 
贈與稅未申報 補徵並罰款
 
    每年免稅額111萬 超過部分應於贈與行為發生30日內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異常,可能因此被追查到往年未申報的贈與所得。如剛成年的年輕人卻有鉅額利息所得,國稅局會深入追查, 補稅加罰鍰很可怕。
 
    納稅義務人以財產贈與子女,在一年內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111萬元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應於超過免稅額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最近即查得一例,一名剛成年的年輕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鉅額利息收入。經查調銀行存款資料的銀行存款金額竟高達2,000餘萬元,依其年齡及經歷研判,該筆鉅額資金來源有待追查。經調查發現,上述資金係由當事人的父親將本人名下的銀行定期存款解約後,贈與轉入當事人銀行帳戶內。但並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補徵贈與稅400餘萬元外,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一倍罰鍰。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免稅額為每人每年111萬元。當財產所有權人在一年內以自己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無償給予他人時,只要其價值超過111萬元,即應於超過免稅額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否則一經查獲,不僅須補稅,還要處罰,得不償失。
 
房屋贈與
 
    購屋之後如何贈與。有別於一般財產的贈與,房地產具有不容易切割的特性,更需注意利用分割贈與的方式妥善處理。蔡萬霖先生平時即以投資房地產為副業,名下房屋無數,有感兒女已成家立業,有意就不動產移轉給子女。
 
    做法上,房地產一般常用贈與的方式,大致包括分年贈與與藉由買賣契約轉移。在分年贈與上,可先先將房屋資產的一半,贈與妻子,因為夫妻互相贈與土地或房屋,是不用繳納贈與稅;之後再根據不動產的全部價值,每年各以111萬元的價值,移轉給子女,即每個子女每年可獲贈222萬元,若子女眾多,幾年內就可全部贈與,轉移妥當。
 
    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贈與者死亡的話,則死亡前2年的贈與的部分,必須課遺產稅。此外,子女結婚時,父母仍有各100萬元的免贈與稅額度,即當年度受贈的額度,可達422萬元。
 
    處理技巧上,由於父母在同1年內贈與子女的財產,必須贈與後的30日內提出申報。因此蔡萬霖父親或母親一方,可利用年底12月份先贈與子女不動產,再於12月底及1月初,分別申報111萬元的免稅額,父或母單一方便可運用跨年方式,各贈與222萬元,即總共444萬元,若有了女結婚時,就有644萬元的免稅總額。
 
    另一個方式,是透過買賣契約方式贈與。這個方式,條件是子女要有資金,因此在規畫上,父母可先透過現金的贈與,作為未來購買該房屋的基金,同樣可以利用跨年度贈與技巧,子女將可獲得父母贈與的444萬元,不用繳納贈與稅。在子女累積到可買下房屋時,即可用現金交易轉移;但相關的房屋及交易資料,必須完整,若有高價低賣的情況,國稅局是不會放過的。辦贈與手續請找  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2361-6347 就對了, 收費公道, 信用好.
 
信託與贈與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行蹤不明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前三項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
 
    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信託財產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信託贈與,分年分次,加速節稅
 
    一般人進行贈與時,會採用分年贈與的方式,信託財產也可採「分年分次」信託方式,以達到加速節稅的目的。
 
以股票辦理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方式,並採取分年信託,可以獲得多扣一次贈與免稅額,並降低贈與稅累進稅率的效果。
 
舉例來說 :
 
    民眾有一家公司400萬股的股票、每股市價為60元、信託期間為5年、並假設每年固定配股為現金股利2元、股票股利1元;郵局一年定存利率為1 %。
 
    此時,民眾要把股票孳息,即股利分贈與給子女,可以採用3種方式,分別為一次將孳息全部信託贈與;以分次信託方式將孳息贈與給子女;每年收到股利時,再贈與給子女。經試算結果,以採取分次信託方式,將孳息贈與給子女,稅負最低。
 
計算方法為 :
 
    方案一 : 將股票孳息一次以信託方式贈與給子女,則400萬股、每股60元,總價為2.4億元,依贈與稅法規定,此時須以折現方式,計算本金的折現值,在利率為一%下,折現值為2.28億元,依照贈與稅法規定,本金減掉折現值的餘額,即為孳息1,160餘萬元,為贈與金額。這筆贈與額扣掉111萬元免稅額後,須適用27%稅率,繳納1,735,300元的贈與稅。
 
    方案二 : 採取分次信託,即400萬股中,先以信託方式,贈送200萬股的股利孳息,計算出來,此時贈與總額為582萬餘元,須適用16%的稅率,繳納416,300元;另一次信託的稅負也相同,總稅負即為832,600元。
 
    方案三 : 為每年領到股利,再辦理贈與,此時每年的現金股利為800萬元,股票股利的市價為2,400萬元,合計須適用34%稅率,每年的應納稅額為8,315,000元,五年的總稅負即為41,575,000元。
 
三種方案比較起來,即可發現在有價證券的股息贈與策略中,採取分年分次信託的方式,可獲得最大的節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