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所謂的房屋,除一般通稱的房屋外,尚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工作、營業等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在內,如夾層屋及各種形狀之散裝倉庫、油槽及加油亭等均是。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
房屋稅是按月課徵的,並以每月『15日』為分界點計算,如民眾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務必把握在15日以前提出申請,房屋稅才能自當月起適用新稅率,若在16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就要到下個月才可以適用新稅率。
房屋稅的高底未必與房屋的大小成正比。因為計算房屋稅的根據不只是坪數,還有房屋造價及屋齡都必須要考慮在內,此外還有地段因素;因此,即使是同一棟大樓,也有可能由於不同樓層及不同位置的住宅,而造成房屋稅在計算上的不同,如房屋現值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尤其屋齡超過20年的公寓,考量折舊因素,很容易達到免稅之標準。但若因加蓋或增建使所增加的評定現值總值大於十萬元時,則仍需繳納房屋稅。
不動產課徵對象 – 物 :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房屋 : 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 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
建築物樓房外陽台或走廊,若突出牆心1.5 公尺以上應計入建築面積。
使用中的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房屋之新建、重建、增建或典賣移轉,主管建築機關及主辦登記機關應於核准發照或登記之日,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課稅對象 – 人 :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前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蓋房屋申報房屋現值流程圖 :
1. 先申請建築執造 (工務建管單位) =>
2. 開始建築房屋 =>
3. 房屋蓋好 (30日內要申報) =>
4. 申請及取得使用執照 (工務建管單位) =>
5. 申報房屋稅籍 (稅捐單位) =>
6. 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評定核計房屋現值 =>
7. 通知所有權人
註 :
1. 第3項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2. 納稅義務人未依上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房屋第一次登記流程圖 :
1. 先申請建築執造 =>
2. 開始建築房屋 =>
3. 申請及取得使用執照 =>
4. 地政事務所申請移轉登記 =>
5. 地政事務所發建物所有權狀, 完成登記
房屋稅的稅率與計算 :
一、應納稅額 = 房屋評定價格 × 稅率
二、房屋評定價格的認定
「房屋現值」由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後30日內自行申報。
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所申報的現值參照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於接到房屋評定價格通知書後30日內,若有異議得再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2/5。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四、評定標準 :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 房屋課稅現值 乘以 適用稅率 計算得來。其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標準單價 × 面積 × ( 1 - 折舊率 × 折舊經歷年數) × 地段等級調整率 × 適用稅率 = 應納房屋稅
舉例 :
蔡依琳小姐在 台北市敦化南路有鋼筋混凝土造之 5 層樓房屋一棟,面積250平方公尺,於民國79年3月建造完成,供住家使用迄今,蔡依琳小姐91年度應繳房屋稅計算如下:
3,300元 × 250平方公尺 × (1 – 1% x 12年) × 170% × 1.2%= 14,810元
(一) 房屋標準單價:
是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照下列3個因素分別評定:
1.房屋標準單價係依使用執照所載下列3個項目要件換算所得
構造別(區分為鋼骨造、鋼筋混泥土造、加強磚造、磚造……等,其中以鋼骨造評價最高)
用途別(區分為四類,第一類國際觀光旅館、第二類旅館、第三類店舖、住宅、第四類工廠,其中以第三類最多,但以第一類國際觀光旅館房屋評定單價最高)
房屋總層數(樓層愈高單價愈高)
2.5樓以下(包括5樓)房屋設有電梯或房屋高度超過標準高度4公尺以上者,應依標準單價予以加價,加價後即為核定單價。
(二) 面積:以該房屋之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所載面積為準,但地下室供防空避難或未按車收費之住戶停車場使用,依法免稅應予扣除。
(三) 折舊率:鋼筋混泥土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1%。
(四) 折舊經歷年數:79年4月起課迄至91年6月止,歷經年數為12年。
(五) 地段等級率:依據房屋所處街道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擬訂房屋位置所在段落之等級。如假設台北市敦化南路地段等級率經評定為170%。
(六) 稅率: 住家用為1.2%。
五、稅率
依 房屋稅條例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2 %,最高不得超過2 %。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1.2 %。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 %,最高不得超過5 %。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 %,最高不得超過2.5 %。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依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住家用房屋,1.2 %。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3 %。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幼稚園、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補習班、人民團體及其他性質可認定為非供營業用者, 2 %。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 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 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住家用按其現值 2 %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2.5 %課徵;營業用按其現值5 %課徵。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製 房屋稅稅率表 :
|
|
法定稅率 |
現行徵收率 |
|
房屋使用類別 |
最低 |
最高 |
一般 |
空屋 |
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核準變更使用 |
|
住家用(一般用) |
1.2% |
2% |
1.2% |
1.2% |
2% |
|
住家用(自住用) |
1.2% |
1.2% |
1.2% |
|
非住家用 營業用 |
3% |
5% |
3% |
3% |
5% |
|
非住家用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 |
1.5% |
2.5% |
2% |
2% |
2.5% |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房屋稅係採按月比例計課,每年徵收1次,開徵日期為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課徵期間自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止,計12個月。
如在年度中曾經移轉,稽征機關於移轉時提前開徵原所有權人當期應負擔之房屋稅,至於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之稅捐負擔,是屬當事人的私權行為,並不生稅法上的效力。
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如非供住家使用,縱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仍要課稅。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仍予免徵。
依據稅法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仍應課稅,房屋稅之繳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和違章問題並無關連,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變成合法。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例如 :
自宅一樓設事務所,2至5樓仍作住家使用,則1樓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2至5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例如某乙於某地購置新建2層透天房屋一棟,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1樓為店舖,2樓為住宅,因購買後空置不用,依上開規定,1樓得按非住家用稅率,2樓按住家用稅率分別課徵房屋稅。
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整稅率課徵。
繳納期限:
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1月者不計。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 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 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宗祠、教堂及寺廟 :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 :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不在此限。
農業用 :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房屋毀損50%以上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0%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10萬元以下住家房屋 : 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11條第2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如非供住家使用,縱然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仍要課稅。但應納稅額一百元以下者仍予免徵。
農會所有之倉庫 : 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公益活動使用者 :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古蹟 :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9條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屬於私人或團體所有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為維護整修古蹟所為第27條之捐贈,經捐贈人指定用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得移作他用。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及防空避難室等使用部份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免予課徵房屋稅。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平民住宅 :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合法登記之工廠 : 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 : 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房屋毀損30%以上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0%以上不及50%之房屋。
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新市鎮開發條例 :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第3年減徵60%,第4年減徵40%,第5年減徵20%,第六年起不予減免。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1次為限。
都市更新條例 第46條: 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5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新建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之減徵標準如下:
供鐵路、大眾捷運系統及停車場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減徵應納稅額50%。
供公路經營業經營公路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減徵應納稅額50%。
供航空站、港埠及其設施、橋樑及隧道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五年內,減徵應納稅額50%。
供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年內,減徵應納稅額50%。
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無牆壁。
無衛生設備。
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三成以上未及五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海砂屋必須經建築結構專門鑑定機關鑑定已到不堪使用之情況始可減免房屋稅,至輻射屋部分,須經行政院原委會偵測確定污染程度在○.五侖目以上者,始可全免房屋稅。
地震火災淹水房屋稅通通可以減 :
颱風季節,造成淹水,當房屋遭受水災淹水,房屋稅的減免是按照實際淹水日計算,30天以下,以30天計算,換句話說,只要淹1天水,房屋稅可是一個月免稅哦!不論是地震或火災造成房屋毀損,房屋稅也因毀損程度的不同,有不同的減免:
房屋受災害面積50%以上者,房屋稅全免。
受災害面積為30%以上不及50%的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
以上的減免,依照規定要在災害發生30日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 :
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節省稅負。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機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機六分之一。
若購入新屋或中古屋,如欲變更為住家用,應查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用途是否為「住宅」或查看前業主所留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用途是否為「住家用」,否則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被課以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地下室停車場如何才能減免稅捐 :
地下室停車場供住戶免費停車使用,可免徵房屋稅,如果只是酌收清潔維護費,一樣可以免徵房屋稅。如果地下室停車位隨同主建物一併出租,供承租人自己停車使用,而不是對外營業或者按車收 費或另行出租,都可以免徵房屋稅。
公共工程開挖房屋稅有減輕 :
近年來馬路是愈來愈寬了,在享受到便利之前的施工期間,一定會造成附近住家的不便,遇到類似的馬路拓寬、人行道修築、捷運開挖…等政府機關興建之公共工程,受影響的房屋從施工到完工,稅捐處會主動依據施工期間長短及施工影響程度,調降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受影響地段的屋主就可以減輕10%到20%成的房屋稅。中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整理
罰則 :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100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
公有房屋供下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
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
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
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
大樓停車位的房屋稅率 :
則因產權持有方式及使用用途不同,所繳納的房屋稅率也會不一樣。目前大樓停車位的產權持可分為:有的大樓是樓上住戶獨立擁有停車場產權,有的則是由樓上住戶共同持有法定停車位,也有的是兩種混合使用。如果是產權獨立的停車位,車位自用的話,就可免繳房屋稅;若是出租給他人使用的話,則適用於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按現值課徵2%。
但是若是地下停車位是由樓上住戶以持分共有方式持有的話,則適用的房屋稅率要看停車位的收費情形來決定。一般來說,若因法定停車位不夠所有住戶使用,而需用抽籤的方式分派,然後再向其收取費用,作為大樓管理基金以繳交象徵性質的管理費或清潔費的話,則免繳房屋稅。但若是收取的費用遠超過管理費的性質,那麼該停車位一樣難逃繳交房屋稅的命運了。
使用執照到手 就課房屋稅 :
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應以房屋建造完成,並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為要件,至於房屋細部、裝潢、水電等,是否已全部裝置,或是否已供使用,不影響房屋已建造完成事實,也不影響房屋稅課徵條件。
某開發公司於建造樓房含地下室、1樓至10樓等10戶房屋,於民國89年2月由縣政府核發使用執造,因承包商於大體結構完成後未繼續施工,致水電部分尚未配管線連結,無法接水接電。
事後,稅捐稽徵處以該公司大體結構已完成,且領有使用執照,乃按使用執照用途別商場、辦公室、餐廳及旅館,依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經實地調查依實際使用情形除三樓部分面積供辦公室使用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餘空置未使用部分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該公司主張,房屋稅條例明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房屋稅及使用情形,顯見申報條件是「建造完成」並需有「使用情形」,未規定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即視同建造完成或已有使用情形。該樓房因承包商周轉困難難,未能繼續施工,實因「事變」所致,並非故意,即使領有使用執照,在無法正常使用下,不應課徵房屋稅。
案件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時,法官認為,該房屋雖領有使用執照,且結構工程大體完工,但水電、天花皮及地皮等設施未完工,難謂房屋已建造完成,稅捐機關遽予課徵房屋稅,並不洽當,因而撤銷原處分。此時換稅捐機徵機關不服,再提上訴。最後,最高行政法院在93年度判字第1402號判決中指出,所謂建造完成,是指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且經核發使用執照者,建築工程應已完竣,亦即建造完成。房屋細部、裝潢、水電等,是否已全部裝置,是否已供使用,與房屋已建造完成並不影響。 亦即,所謂建造完成之日起申報,並非以已裝置水電、可實際供使用為要件,使用情形也只是列報事項,而非課徵前提要件。據此,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該公司行政訴訟。中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整理
新買房屋 :
交屋時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檢查看看前面屋主的使用情形。如果是營業用途,那麼當房子過戶到你名下時,第一件事就是趕快向稅捐處申請變更房屋的使用用途為住家用,這麼一來,你才能適用最低稅率1.2%來繳交房屋稅。否則,以台北市為例,如餐廳或服飾店等營業用的房屋稅率高達3%,而非住家非營業用的房屋稅率,如私人醫院或診所、補習班等則屬非營非住按現值課徵2%。算來算去,就屬住家用的房屋稅率較為划算。尤其對在家創業或成立工作室的民眾而言,特別要注意,只要工作的地方佔住家全部面積的1/6以內,也可以適用住家用的房屋稅率來計算。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別忘了要申請 :
您的房屋如果原本供公司或事務所使用,若因租賃期滿、提前解約或中斷租約,改為住家使用時,不論自己使用或別人使用,均可提出申請按較低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記得應趁早申請喔!因為房屋稅是按月課徵的,只要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則當月份就可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若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即使是部分變更為住家用亦可比照辦理。作公司、倉庫等營業用按3﹪稅率課徵。 作醫院、診所、事務所使用按2﹪稅率課徵。作住家用,按1.2﹪稅率課徵。中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整理
違建仍應課房屋稅 :
房屋稅是對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課稅,因此,違章建築屬於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部分,仍應課徵房屋稅。頂樓增建,如僅作遮陽防雨之用,並未設有門窗、牆壁的棚架,可免徵房屋稅。陽台加建,如果和主建物沒有合併打通使用,則不需課稅。頂樓架設廣告台、基地台,因為沒有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所以也不是房屋稅的課稅範圍。
許多民眾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常會違章加蓋,尤其以頂樓增建,和一樓加蓋最多。92年光台北市,清查違章建築欠稅的案件,就達17,000件,補課40,000,000元,其中以利用一樓房屋四周牆壁,加蓋房屋的違章案件最多。建管單位發現有違章建築時,便會通知稅捐處前往清查徵稅,另外,若發現有違章建築發生火災的新聞消息時,稅捐處也會立即派人,前往清查徵稅,不要心存僥倖。
房屋稅是按月課稅,如民眾的房屋有增建或改建,應在事時發生日起30日內,像房屋所在地的稅捐分處申報,以免因漏稅而受罰。
房屋增建、改建,房屋稅會增加 :
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使用建材等級來課徵房屋稅 ,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就稅負而言,營業用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之2.5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稅捐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原供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或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如變更作住家使用,亦請即時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
使用執照用途記載為「辦公室」之房屋,或其他營業用之房屋,在空置期間或尚未正式遷入時,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注意課徵是否正確。
房屋稅新建、增建、改建設立稅籍及稅籍異動作業流程
(受理單位:房屋稅課及各分處 )
中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中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2361-6347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24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市房屋稅之徵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並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所稱之房屋所有人,指已辦竣房屋所有權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
第四條 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1.2%。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3%。其為私人醫院、診所 、自由職業事務所、幼稚園、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補習班、人民團體及其他性質可認定為非供營業用者,2%。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 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 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住家用按其現值2% 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2.5%課徵;營業用按其現值5% 課徵。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第五條 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法令完成登記之工廠。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須之建物、倉庫 、冷凍廠及化驗室等房屋。
第六條 房屋稅條例第七條所定申報日期之起算日期規定如下:
一、 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其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倘經核發使用執照而延不裝置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未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之主要結構完成滿一百二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所稱主要構造,係指以房屋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完成者為準。
二、 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三、 使用情形有變更者,以實際變更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前項第二款增建、改建所增加之產值未達新台幣六千元者,得免予申報,但仍應併入總值課稅。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重行核計房屋現值者,稽徵機關應改派人員調查,並於五日內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第八條 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之房屋標準價格,稽徵機關應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段增減率等事項調查擬定,交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後,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公告之。
第九條 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第十條 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
第十一條 房屋在未繳清房屋稅之本稅、附徵之教育經費、滯納金、罰鍰及依前條開徵之稅款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第十二條 本市房屋稅除另有規定外,每年徵收一次,徵收期間為一個月,其開徵日期由市政府以命令定之 ,稽徵機關據以辦理公告。
第十三條 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之書表格式,由主管稽徵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作業
範圍
適用範圍:納稅義務人因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改課房屋稅。
作業單位:分處。
作業時間:經常辦理。
作業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七條及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九條。
作業流程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作業
管理內容
申請
申請人 :納稅義務人、代理人(附委託書)。
申請方式: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網路、電話、口頭、電傳方式均可受理(申請內容須包括納稅義務人房屋坐落、變更使用情形、資料)
申請期間:
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人應於變更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申報。
逾期申報者,以申請日為申報日。
受理單位:房屋所在地分處。
收件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網路,電傳申請書由總收文收件登記後,交房屋稅經辦人員辦理。
電話、口頭、申請者由受話員登記資料於「電話或口頭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登記簿」後,影印該登記簿資料交房屋稅經辦人員辦理
審核
分處房屋稅經辦人員先審核房屋稅籍資料,納稅義務人資料或房屋坐落不符者,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陳核後,函復申請人。
納稅義務人及房屋坐落資料相符者:
申請房屋全部住家用者,經調閱「運用房屋稅稅號查詢營業稅資料作業」畫面及查閱房屋稅籍紀錄表無營業登記資料,填寫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處理意見表,並列印前開電腦畫面附案陳核。
有下列情形者應赴現場勘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並將勘查結果查註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處理意見表。營業情形電腦檔與現場勘查不符者,應加會工商稅經辦人員。
調閱前開電腦畫面有營業登記資料者。
調閱前開電腦畫面無營業登記資料,但房屋稅籍紀錄表非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情形或有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註記者。
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陳核後,函復申請人。
查核變更後之使用情形與工商稅登記資料不符者,應於函復申請人時副知工商稅經辦人員。
陳核時如發現錯誤,退回房屋稅經辦人員重新審核。
釐正
房屋變更使用情形應依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改課。
房屋使用情形有異動者應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及更正房屋稅電腦主檔,作為核課房屋稅之依據 。
房屋稅開徵停止異動房屋稅電腦主檔期間,應影印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處理意見表,俟可異動時再予更正房屋稅電腦主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