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條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寬頻管道建設,提升通訊品質及國際競爭力 ,並統合市區道路公共設施管線配置,維護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條 寬頻管道用於收納固定網路通信、有線電視、行動通訊或其他經本府核准之號誌
信號、纜線及其接續或引出之必要設施物。
第 3條 寬頻管道由本府設置及維護;其營運管理得委託鄉(鎮、市)公所或民間業者辦
理。
第 4條 業者申請寬頻管道租用應填具相關申請表格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有線電視營運許可證、固網特許執照或建設許可證件影
本三份。
二、申請業者應詳實標繪申請舖設路段位置,並標註佈設長度,依本府規定格式
檢附申請書圖一式三份。
三、施工計畫書含平面圖、設計斷面圖、引上管及設置位置詳圖等施工圖說。
四、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申請租用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府通知限期簽訂租用契約,逾期視同棄權。
第 5條 寬頻管道租用及管理原則如下:
一、租用寬頻管道以每一管中管(子管)為單位。
二、申請租用經審查合格,未經本府許可不得分租、轉租或契約權利轉讓其他業
者使用。
三、經核准舖設於寬頻管道之光纖纜線,應清晰標示業者名稱、核准字號及核准
期限。
四、使用寬頻管道不得影響其他業者之公平使用,必要時本府得通知業者限期改
善。
第 6條 寬頻管道租金之收取及調整規範如下:
一、寬頻管道租金之收取對象為民間業者。
二、寬頻管道租金費率每一管中管(子管)每公尺每月租金單價為新臺幣二元。
三、寬頻管道租用以一年為期限,若租用期間未滿,而業者自願放棄租用管道,
租金不予退還,續租時應檢附第四條之各項文件,於租期屆滿前二個月提出
申請,經核准者得以續租,未經核准者限期拆除。
四、租金應於契約簽定後一個月內一次繳清。租賃期間業者欲終止契約應於一個
月前通知本府,本府於其自行遷除後,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
五、租用寬頻管道之履約保證金,依收取租金費用二個月計。
六、本府得視物價或其他外部因素檢討租金費率,經核定調整之新租金費率於公
告滿六個月後執行,公告期滿原租約尚未屆期者,以原租金適用至約滿為止
。
七、租金優惠措施另定之。
第 7條 本府因公共工程需要拆遷纜線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租(使)用業者拆遷纜線。
但因緊急救災需要時,租用業者應於接獲本府通知後立即拆遷纜線。
前項情形本府未能提供替代管道供租用或業者不繼續租用時,本府應退還保證金
及未到期租金。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拆遷者,本府得逕行拆除,拆遷費用由業者負擔。
第 8條 租(使)用業者如需佈設、維修、清理寬頻管道纜線或相關設施時,應向本府提
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本府以書面通知並副知其他租(使)用業者派員巡勘檢查
,以維各管道纜線之安全。
第 9條 租(使)用業者每月至少應檢視維護其鋪設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一次,管理維護
設置寬頻管道、附屬設施及檢視管道內使用情形,但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事件
,本府得要求租用業者加強巡視及維護工作。
租(使)用業者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當月檢視維護成果及次月檢視維護期程表
送本府備查。
第10條 使用寬頻管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視為違規使用,本府得令業者限期改善或拆除
,逾期者得將履約保證金全額沒收:
一、未經核准於寬頻管道內放置或拆除物件。
二、租賃契約因故已失其效力者。
三、違反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者。
四、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一年內累計達三次或情節重大者,本府得一年內不受理該業
者之租用申請。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者,契約當然終止。
第11條 租(使)用業者於使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時,因疏失致發生災害事
故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2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