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4月29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80291927號令:修正「臺北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更新時間:2009-05-04      消息來源:臺北縣政府

【北(自則)10─21─3】
臺北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分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各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 戶籍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等事項。

二 戶口調查及統計等事項。

三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申請、辦理等事項。

四 戶政資訊管理事項。

五 其他戶政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各戶政事務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戶籍員、技佐、辦事

員、書記。其編制員額在十五人以上者,並得置秘書。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