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自則)10─21─3】
臺北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分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各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 戶籍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等事項。
二 戶口調查及統計等事項。
三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申請、辦理等事項。
四 戶政資訊管理事項。
五 其他戶政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各戶政事務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戶籍員、技佐、辦事
員、書記。其編制員額在十五人以上者,並得置秘書。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