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準則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縣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之指導監督,綜理校務。
第三條 高級中學得附設國中部,其附設國中部者之班級數以國中部、高中部合併計算。
第四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及輔導工作委員會。各處、館、會以下得視需要設組。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四班者,得設教學、註冊、設備、實驗研究四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設教學、註冊、設備、實驗研究、試務五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二十四班者,得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三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活動、衛生保健、社團活動五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出納、庶務三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設輔導、資料二組;有特殊班者,得設特殊教育組。
五、圖書館: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設技術及資訊、讀者服務二組。
第五條 高級中學各處、館、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供應、教學研究、擬定教學進度等有關教務工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始業輔導、學生訓育實施、生活輔導、體育運動、學校衛生、營養保健等有關學生事務工作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收發、出納、檔案管理、物品採購、營建修繕、工友管理、校產管理等有關總務工作事項。
四、圖書館:圖書編目分類、學校刊物編輯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校內各有關單位、教師及社區資源,擬定學校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以推動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矯正性輔導工作。
第六條 高級中學得置下列人員:
一、秘書、主任、組長、幹事、技士、助理員、技佐、管理員、書記。
二、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此限。
圖書館主任,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第一項第二款護理師或護士,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第七條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九條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理軍訓、護理教學及協助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遴選、介派、調遷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條 學校教師、專任職員、工友之員額設置:
一、教師:
(一)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增置一人;高級中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每四班增置一人。
(二)特殊教育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
(四)專任輔導教師:每滿十五班置一人,未達十五班而餘數達八班以上,增置一人。
二、專任職員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一人,每增七班,得增置一人,最多以置六人為限。
(三)護理師或護士: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二人。
(四)營養師: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三、工友:依行政院訂頒各級公立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辦理。
第十一條 高級中學應設校務會議,議決重大校務事項,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 席。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高級中學設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及輔導會議,分別研討教務、學生事務及輔導等有關事項。
高級中學應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辦理之。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條 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四條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學校擬定,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