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所規定「其他本表未列之有毒物質或其他疾病,應列為職業病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並檢討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九十七年五月一日勞保三字第○九七○一四○一六六號令核定增列之六類五十二項職業病種類項目,合併納入增列之職業病種類項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