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更新時間:2009-04-14      消息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 0
9802561181 號令增訂發布第 13-1、22-1 條條文
第 13-1 條 保險人依第八條規定辦理本保險承保作業時,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不得
有下列情事:
           一、記載之各項目內容資料,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批改申請未能即時
更正。
           二、依規定訂定之範圍包括:汽車種類(廠牌型式、原始發照、排氣量或
馬力數)、使用性質、汽車牌照、投保義務人資料(姓名、性別、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項目內容發生錯誤,未能積極處理並立即開
立投保證明。
           三、未依規定傳輸承保資料至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
第 22-1 條 保險人應正確辦理本保險理賠,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汽車交通事故涉及數汽車,請求權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向應
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有推諉或僅依車輛數之比例
給付保險金。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給付保險金。
           三、違反主管機關發布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
辦理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