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 0970053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第 5 條 全體銀行對辦理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證券商,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三.五倍者,銀行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證券商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