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令:修正「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08-11-12      消息來源:中央銀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 0970053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第 5 條    全體銀行對辦理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證券商,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三.五倍者,銀行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證券商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