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罰鍰收繳率,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除法律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受處分人,係指違反法令而受罰鍰處分之人。 |
| 三 |
行政罰鍰案件未移送強制執行前,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分期繳納者,於斟酌其陳述意見後,得核准其分期繳納: (一)受處分人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處分人之事由而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致無法一次完納者。 |
| 四 |
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時,應於原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與第三點所列情形相關之文件敘明其理由,向處分機關提出申請,處分機關於受理申請後十日內作成決定。 前項應檢具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第三點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處分機關應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補正後仍不符第三點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 五 |
罰鍰分期繳納案件之處理,核准繳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 (以下同) 二十萬元者,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得分二至八期繳納。 (三)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者,得分二至十六期繳 納。 (四)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經受處分人提出申請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縣長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
| 六 |
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由受處分人書立擔保書狀,或出具受處分人開立之票據或受處分人背書之第三人票據交付處分機關保管;處分機關應同時掣給收據交付之,副本並應附卷。 未依前項規定提供擔保書狀或票據者,經限期提出而逾期不提出者,即視為拒絕繳納,處分機關得廢止之,並移送強制執行。 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即視為拒絕繳納,處分機關得廢止之,並移送強制執行。 |
| 七 |
為核准分期繳納或依第五點第二項准為延長之期數,應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 |
| 八 |
為辦理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關於行政執行處徵詢是否同意義務人分期繳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案件,準用本要點第三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