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8193號公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係內政部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授權規定,於六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訂定,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該規則自發布施行後,曾於六十五年至九十四年間歷經十八次之修正。茲為因應社會經濟環境變遷及合理放寬土地使用需求,爰檢討修正之。本次修正第六條之附表一,其要點如下:
一、為通案解決建築基地未面臨建築線之問題,爰將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私設通路」之附帶條件修正為「限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及合法建築基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
二、基於國家科技發展、教育功能及提供公眾使用性質,於「林業用地」、「交通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項下,增列許可使用細目「天文臺」,並列為「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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