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基金個別計畫補助原則
(原「離島建設基金未分配可用補助經費補助原則」廢除)
94.5.6離島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壹、 依據及適用範圍
一、 本原則依據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原則所稱補助計畫之經費係指離島建設基金歷年累積賸餘款,為提升基金運用效率,並促進離島永續發展,爰訂定本原則辦理。
貳、 計畫申請及核定
一、 申請條件:
凡申請離島建設基金個別計畫經費補助者,其計畫性質應屬具有執行之時效性,須於當年度實施,且未及於該年度編列預算支應者;有關補助計畫項目並以下列離島特殊性有關項目為限,包括:
• 地方特殊產業之輔導
• 離島居民之交通費用
• 緊急醫療救護
• 水資源及能源開發、節約措施
• 縮減數位落差
• 離島發展人才培育
• 學童教育補助
• 離島歷史文化保存
• 離島生態保育、環境維護
• 離島永續發展研究與國際交流
• 其他經工作小組認定,並報經行政院同意者
二、 申請程序:
凡申請離島建設基金個別計畫經費補助者,應由縣(市)政府擬具計畫申請書,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初審,如確屬必要可行且無法於該機關年度預算內補助支應者,再送至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幕僚單位(經建會)審查,提請離島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離島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
三、 補助額度:
考量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及基金補助經費額度等因素,由離島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核定。
參、 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 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之計畫,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專款專用。撥款程序由計畫主管部會檢據向經建會辦理請款,補助款項撥入主管部會之離島建設基金專戶後,由主管部會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撥款。
二、 各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依照政府主計法規辦理。
三、 計畫執行完畢之結餘款項、廠商違約或逾期交貨之罰款、補助經費孳息等因執行計畫而產生之各項收入應繳還基金。
肆、 附則
本原則經離島建設基金管理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