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更新時間:2007-11-09      消息來源:行政院

修正「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監督、協調及指導離島建設,特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設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審議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 
(二) 監督離島建設推動辦理情形。 
(三) 協調有關離島重大建設計畫推動事項。 
(四) 指導離島政策與計畫之擬定及規劃事項。 
(五) 擬訂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 
(六) 擬訂本條例第12條至第14條之補助辦法。 
(七) 其他有關離島建設事項。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17人至23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 內政部部長。 
(二) 國防部部長。 
(三) 財政部部長。 
(四) 經濟部部長。 
(五) 交通部部長。 
(六) 本院主計處主計長。 
(七) 本院衛生署署長。 
(八) 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 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 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 與離島建設有關之省、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 
(十二) 其他有關人員。 
    
四、 本會下設工作小組,執行本會之決議、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及推動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等事宜。 
   
五、 工作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1人,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本會業務;小組成員25五人至三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 本院第五組組長。 
(二)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三)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四) 國防部資源司司長。 
(五)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六)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七) 教育部國民教育司司長。 
(八) 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執行秘書。 
(九)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長。 
(十) 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十一) 本院主計處第一局局長。 
(十二) 本院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處長。 
(十三) 本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十四) 本院海岸巡防署巡防處處長。 
(十五) 本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處長。 
(十六) 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地方發展處處長。 
(十七) 本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處長。 
(十八) 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第一處處長。 
(十九) 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處長。 
(二十) 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及公共建設處處長。 
(二十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 
(二十二) 其他有關人員。
    
六、 本會委員會議每年召開1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1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代理主席。 工作小組會議視需要臨時召集之,並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出席成員1人或由出席成員互推1人代理主席。
本會及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民意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七、 本會及工作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兼辦,工作人員若干人,就承辦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八、 為提昇本會議事效率並發揮政策協調之功能,有關本會及工作小組之權責分工如下:
(一)屬一般性行政事務協調事項,由工作小組辦理。
(二)涉及重大政策決定者,由工作小組研議後提報本會。 
   
九、 本會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實地調查,研擬意見供委員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十、 本會委員、工作小組成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 本會所需經費,由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