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後之計畫
本次通盤檢討依據前述計畫背景、檢討課題與對策、通盤檢討原則,針對本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研擬具體變更事項,其詳細變更內容、變更理由詳見附錄一。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為配合政府全面實施容積管制政策,以及推動工商登記、建築技術規則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各行業分類統合資訊化系統,爰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32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3條、35條之規定,針對本細部計畫發展特性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細部計畫劃定之土地使用分區,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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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 |
建蔽率(%) |
容積率(%)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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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區 |
住(一) |
30 |
60 |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使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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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一之一) |
40 |
120 |
港西聯外道路北側(三詮建設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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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二) |
50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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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三) |
5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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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 |
商(一) |
60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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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二) |
60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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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種工業區 |
5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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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區 |
5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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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實行細則」規定辦理,惟與工業有關之使用應予排除。
(四)本細部計畫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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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 |
建蔽率(%) |
容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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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 |
40 |
240 |
供里民活動中心、警察派出所、消防分隊、圖書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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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 |
40 |
150 |
國小限四層樓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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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地 |
1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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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遊樂場用地 |
1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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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用地 |
50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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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地 |
平面使用 |
10 |
20(附屬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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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使用 |
80 |
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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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用地 |
4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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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用地 |
40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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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訂定退縮建築及停車設置規定如下:
1.退縮建築
(1)面臨計畫道路之住宅區及商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3.64公尺建築(如臨多條道路均應退縮),僅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不得設置圍牆等任何設施及停車空間。
(2)乙種工業區及倉儲區應自道路境界線或分區界線退縮6公尺建築(如臨多條道路均應退縮),僅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不得設置任何設施及停車空間,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或分區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
(3)面臨計畫道路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5公尺建築(如臨多條道路均應退縮),僅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不得設置任何設施及停車空間,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64公尺。
(4)建築退縮地均應植栽綠化,臨道路建築退縮地至少應留設2公尺供行人通行。
2.停車空間設置
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六)其他規定:
1.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專章規定辦理。
2.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3.住(一之一)之開發基地除應採整體規劃,並得分期分區開發外,應確實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每次開發規定面積不得少於1公頃。住(一之一)之開發基地除應採整體規劃,並得分期分區開發外,應確實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每次開發規定面積不得少於1公頃。
(七)開放空間應儘量與公共設施或鄰近開放空間結合,其舖面應使用具有透水性、防滑、耐壓、易維護的材質,且設計應有整體性的規劃,以凸顯地區的特色。
(八)本細部計畫區內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儘量集中留設,且1/2應植栽綠化。
(九)本細部計畫區內建築基地面積2500平方公尺(含)以上、建築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含)以上之建築物,或經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指定地區之開發建築應經基隆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或施工。
(十)都市設計委員會得就開發建築之建築物高度、造型、量體、色彩、開放空間、交通動線、停車空間、植栽綠化、景觀、街道傢俱、公共設施物、廣告物等項目予以審查。
(十一)本細部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