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擅自擴大經營之裁處原則

更新時間:2008-11-12      消息來源: 彰化縣政府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10月29日觀賓字第0970600382號函辦理。 

二、民宿經營之房間數違反規定者,其裁罰原則如下: 

    (一)民宿經營之房間數為16間(含)以上者,不論是否申請民宿登記,皆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管理及裁罰。 

    (二)民宿經營之房間數為15間(含)以下者: 

    1、合法登記之民宿擅自擴大經營規模之房間數為15間以下者,以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及民宿管理辦法第27條第5款規定,並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5「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裁罰標準表」第19項裁罰,即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2、未合法申請登記之民宿,依個案經營型態認定,屬旅館業經營型態者,以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第55條第3項規定,並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2「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第1項裁罰,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屬民宿經營者,以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5條第2項及第55條第4項規定,並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裁罰標準表」第1項裁罰,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